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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时间:2012-09-28 03:37来源:允_love 作者:坠子 点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 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 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 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

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 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 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因此, 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 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 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 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对我院 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56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初步掌握了 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 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 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发包方要求除合同的纠纷。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 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 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 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2、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 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 外,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3、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 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 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 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4、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 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 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 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 正确处理执行民主议定原则与中例外的关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 等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如果发包方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越权 发包,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由 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性较强,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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