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女方与他人所生子女,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案情简介】 李甲与张一(女)于2002年结婚,2005年7月,张一生下一男孩,由双方共同抚养。2009年7月,李甲发现张一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提出离婚。经协商,由李甲,张一每月给付三十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后双方因看望小孩子一事发生纠纷,李甲以自己不是男孩的生父为理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男孩的抚养关系。经亲子鉴定,排除了李甲是男孩的生父,张一将小孩带走并由其抚养。2010年2月,李甲以男孩不是其亲生子,双方之间无血缘关系及对男孩无为由,再次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一返还其5000元。李甲有权要求张一返还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 张峰律师认为,在李甲与张一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一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对其丈夫李甲隐瞒真情,而李甲是在受欺骗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李甲依法没有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 按照《》的有关规定,李甲的抚养行为是一种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甲要求返还抚育费是合理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规定的精神,张一应当酌情返还李甲支付的相应抚养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