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超生一子女征收21万离婚后生育征收标准更高 近日,记者从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了解到,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南海区2012年5月1日起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所调整。 城镇居民超生一子女征收21万 根据规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32295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3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06573.50元,双方共征收213147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32295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14799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5.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81394.50元,双方共征收162789元;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1479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离婚后生育征收标准更高 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32295元为基数,一次性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64590元,双方总额为12918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胞胎除外),按超生一个子女定性,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61475元,双方总额为32295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三个(即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多胞胎除外),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征收总额为59196元。男女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胞胎除外),双方共征收133191元;男女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是男孩,又生育第二个子女(双胞胎除外)的,双方共征收177588元。 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后离婚,在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情况下再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定性,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办法计算征收标准。 (责任编辑:佘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