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时间:2014-07-15 00:4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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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责 任 人:承办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行政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责 任 人:承办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行政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四)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五)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四、征收程序
(一)受理立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2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B)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局长审批。
(三)审核
1.承办人(A、B)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经集体合议报局长批准后,制发《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征收的依据、标准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征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2.《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计划生育局法规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股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区计划生育局重新进行合议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3.送达
经审定批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承办人(A、B)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当事人诉权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A、B)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和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后归档。
五、征收决定时限
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长期公布。
七、监督检查
执行《嫩江县人口计生局关于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嫩江县人口计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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