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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时间:2014-07-15 00:4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责 任 人:承办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行政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责 任 人:承办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行政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四)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五)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四、征收程序
  (一)受理立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2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B)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局长审批。
  (三)审核
  1.承办人(A、B)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经集体合议报局长批准后,制发《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征收的依据、标准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征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2.《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计划生育局法规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股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区计划生育局重新进行合议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3.送达
  经审定批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承办人(A、B)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当事人诉权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A、B)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和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后归档。
  五、征收决定时限
  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长期公布。
  七、监督检查
  执行《嫩江县人口计生局关于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嫩江县人口计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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