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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8)

时间:2014-03-13 22:4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发布前已经核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完成挂号注册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地域创立的企业,参照合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发布前已经核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完成挂号注册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地域创立的企业,参照合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划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务部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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