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验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附表:实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附表: 实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序号 文 件 名 称 相干政策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合从事出产、策划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能开拓区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能开拓区地址都市的老市区可能设在国务院划定的其他地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口岸、船埠可能国度勉励的其他项目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能开拓区地址都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标出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能麋集、常识麋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接纳投资时刻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口岸建树的项目。
4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口岸、船埠建树的中外合伙策划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口岸、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树项目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国务院关于上外洋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广州、厦门象屿、张家港、海口、青岛、宁波、福州、汕头、珠海、深圳盐田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1〕26号、国函〔1991〕32号、国函〔1992〕43号、国函〔1992〕44号、国函〔1992〕148号、国函〔1992〕150号、国函〔1992〕159号、国函〔1992〕179号、国函〔1992〕180号、国函〔1992〕181号、国函〔1993〕3号等) 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域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号) 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出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出产性台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都市的关照(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省会(首府)都市及沿江开放都市从事下列项目标出产性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能麋集、常识麋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接纳投资时刻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口岸建树的项目。
9 《国务院关于开拓建树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题目的批复》(国函〔1994〕9号) 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本办法项目税收优惠划定合用范畴的关照》(国发(1999)13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本办法建树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划定扩大到世界。
11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集会会议核准施行)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12 《对福建省关于建树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80〕国函字88号)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15%执行。
13 《国务院关于勉励投资开拓海南岛的划定》(国发〔1988〕26号) 在海南岛举行的企业(国度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出产、策划所得税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能开拓区地址都市的老市区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度旅游度假区有关题目的关照》(国发〔1992〕46号) 国度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