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伊宁、凭祥、二连浩特市等领土都市的关照(国函〔1992〕21号、国函〔1992〕61号、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4号) 沿边开放都市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领土城镇的关照(国函〔1992〕62号) 应承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市(县、镇)在具备前提的市(县、镇)兴办领土经济相助区,对领土经济相助区内以出口为主的出产性内联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1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都市的关照(国函〔1992〕 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省会(首府)都市及沿江开放都市的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策划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口岸船埠建树的中外合伙策划企业,策划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地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构造核准,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口岸、船埠、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本办法项目标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拓策划的外商投资企业,策划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构造核准,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口岸、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树项目标外商投资企业,策划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构造核准,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处事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高出500万美元,策划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构造核准,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度高新技能财富开拓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能企业的中外合伙策划企业,策划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内地税务构造核准,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5 《中华人民共和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设在北京市新技能财富开拓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能财富开拓试验区的税收优惠划定执行。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必要照顾和勉励的民族自治处所的企业,经省级人民当局核准实施按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限期不高出5年。
27 《国务院关于勉励投资开拓海南岛的划定》(国发〔1988〕26号) 在海南岛举行的企业(国度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口岸、船埠、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本办法开拓策划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拓策划的企业,策划限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8 在海南岛举行的企业(国度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出产性行业的企业策划限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9 在海南岛举行的企业(国度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处事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高出500万美元可能2000万人民币,策划限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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