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无证驾驶应承担交通事故全责

时间:2012-09-23 07:12来源:只是聊聊 作者:刚子儿 点击:
卡车司机王某5年前考取了汽车驾驶执照,但在前年和去年的证照年度审检时,王某因故均未能参加年审,后其驾驶执照被注销。2001年4月的一天,王某驾车到外地拉货时,行人刘某突然从车前横穿公路,王某避让不及,将刘某撞倒。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
 卡车司机王某5年前考取了汽车驾驶执照,但在前年和去年的证照年度审检时,王某因故均未能参加年审,后其驾驶执照被注销。2001年4月的一天,王某驾车到外地拉货时,行人刘某突然从车前横穿公路,王某避让不及,将刘某撞倒。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王某有其他违章行为,之后,便以王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王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服,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原事故认定结论。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并花去各种费用3万余元。交警部门对事故赔偿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后,刘某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此案应如何处理,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王某持已被注销的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其在驾车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故应判决王某赔偿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个人授权委托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其无证驾驶,此外,王某无其他违章行为。但是,无证驾驶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王某是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该事故的形成主要是刘某突然横穿公路所致,故刘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采信。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可由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刘某受到的伤害已构成重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可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王某承担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王某不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关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其无证驾驶,此外,王某无其他违章行为。但是,无证驾驶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王某是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该事故的形成主要是刘某突然横穿公路所致,故刘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采信。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可由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刘某受到的伤害已构成重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可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王某承担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徐涛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