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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知识
字号 文章来源:济南分行 2013-01-17 10:11:28 打印本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为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建立的,客观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交易信息,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金融机构和特定单位和组织查询、使用的征信基础设施。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截至2006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5.36亿,贷款或信用卡记录的达到6672万人,开通查询用户7.8万个,日均查询量16.4万笔,已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截至2007年上半年,山东辖内共连接各金融机构查询终端6500多个。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金融机构共查询个人信用报告124.41万次,月均查询20.74万次。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已经体现出了三方面成果。一是扩大了信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运行后,各家商业银行相继恢复了信用贷款,对扩大信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是降低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商业银行很容易发现个人在其他地方的贷款情况,有利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控制风险。三是提高了公众信用意识。系统运行以后,许多曾经拖欠银行贷款长期不还的人,很主动地到银行还了自己的欠款。 个人征信系统充分考虑了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对于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第一,本人授权。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须首先获得本人的书面授权。第二,许可目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包括审核其提出的借款和信用卡申请、审查工作的申请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第三,本人授权与许可目的相结合。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还必须得到本人的书面授权。 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以申请查询自,并根据自身意愿使用信用报告; 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可以提出并经核实后修改;同时,个人还可以了解到哪些机构由于什么原因查询过自己的信用报告,对非法查询信用报告的行为可以向征信中心反映并依法处理。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可以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提出书面查询申请。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时,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结果应当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并由领取人签字;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出据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受托人在异议回复函领取登记簿签字后方可领取。 如果你认为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也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征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提出异议申请时,需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可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商业银行经办机构领取,也可从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下载打印。 征信管理部门会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异议回复函。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出据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受托人在异议回复函领取登记簿签字后方可领取。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征信管理部门可以向异议申请人提供《个人声明表》。提出个人声明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将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达至征信服务中心。同时,个人声明中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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