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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人销赃领刑领罚金

时间:2012-12-11 02:49来源:黎阳村夫 作者:妍文诗舞 点击:
古人曰:贪如火,不遏则自焚,贪小便宜的心态和利益的诱惑往往会让一个人迷失方向,走向罪恶的深渊。12月6日,武宣县人院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2011年9月,小有积蓄的李超在武宣县城朝阳路

  古人曰:“贪如火,不遏则自焚”,贪小便宜的心态和利益的诱惑往往会让一个人迷失方向,走向罪恶的深渊。12月6日,武宣县人院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2011年9月,小有积蓄的李超在武宣县城朝阳路租下一个门面,自己投资开起了金属废旧回收店,专收废旧钢铁、铜、铝、不锈钢锌等废旧金属。通过回收、倒手,李超的废旧回收店生意不错,收入尚可,但貌似李超并不甘心满足于此。2012年6月,李超认识了惯偷李恒,两人私下约定,由李恒为李超提供二手电动车,然后李超进行转卖。从此,李超的金属废旧回收店多了一块“面纱”,门面外面回收金属,门面后面卖二手电动车。然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8月20日,惯偷李恒落网,而后其供述了其行窃所得都是卖给李超的金属废旧回收店。经查明,李超收购了李恒偷窃的电动车共5辆,价值共计为人民币78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超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其收购电动车5辆,价值为人民币7806元,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赃款,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至此,藏在废旧回收店背后的“黑纱”终被揭开。

  (文中案件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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