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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3)

时间:2014-01-02 23:1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可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为何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由于缺乏法定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一些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一些地方民办非企业盲目发展。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松散,许多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和隐患。

与此同时,由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社会上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还有单位随意干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挫伤了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由企业事业单位、

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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