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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解决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4)

时间:2014-07-15 00:4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违背本条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视解决部分有关解决划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视解决部分责令纠正;情节严峻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以告诫,

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违背本条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视解决部分有关解决划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视解决部分责令纠正;情节严峻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以告诫,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丧失的,依法包袱抵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视解决部分核准私自设立征信机构或策划征信营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视解决部分责令其遏制犯科策划运动,充公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以告诫,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丧失的,依法包袱抵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名誉信息行使者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划定,对信息主体造成侵害的,应包袱抵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验前已经从事征信营业的,该当在本条例实验之日起6个月内凭证本条例的划定申请策划容许证。未取得策划容许证的,不得继承从事有关征信营业。

第六十二条 征信机构在本条例实验前已经网络个人名誉信息的,该当在本条例实验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划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网消息热线:135686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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