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本市在全国首推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法规明确,将近年来本市积累的残疾人教育成功经验纳入地方立法,各级政府应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残疾学生享受免费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内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建立统一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 此外,本市还将依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残疾人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为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并对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残疾人,给予学费补贴。 公平就业 法规明确,政府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给予残疾职工公平待遇—— ● 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达规定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人经营的残疾人,依法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 用人单位在职工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培训进修、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法规第32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方便生活 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性条件。法规第55条明确,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应为导盲犬佩戴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同时,本市应首先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在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设置肢体残疾人驾驶、乘坐的机动车无障碍停车位。而对残疾人出行必需的“无障碍设施”,法规第50条第一款也给出明确规范: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验收报告不予备案。 此外,经市政府协调,就给予残疾人“乘车优惠”已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并拟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研究拟定具体优惠方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法规解读】 同等条件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这条“法定规范”的意义并不在于残疾人可以去做公务员或得到一个事业单位编制,而在于社会为残疾人就业又打开了一扇窗,拓宽了一条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更高质量”的就业,意味着就业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劳动者有更多机会实现人生价值。 (原标题:新年新法上马 “马力”到底多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