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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步伐》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集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步伐》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伤认定步伐
第一条 为类型工伤认定措施,依法举办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划定,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举办工伤认定凭证本步伐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该当客观合理、简便利便,认定措施该当向社会果真。
第四条 职工产生事情危险可能凭证职业病防治礼貌定被诊断、判断为职业病,地址单元该当自事情危险产生之日可能被诊断、判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非凡环境,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成,申请时限可以恰当延迟。
凭证前款划定该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按照属地原则该当向用人单元地址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元未在划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危险职工可能其明日支属、工会组织在事情危险产生之日可能被诊断、判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凭证本步伐第四条划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原料:
(一)劳动、聘任条约文本复印件可能与用人单元存在劳动相关(包罗究竟劳动相关)、人事相关的其他证明原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可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可能职业病诊断判断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原料切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辖范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该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原料举办考核,原料完备的,作出受理可能不予受理的抉择;原料不完备的,该当以书面情势一次性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所有原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补正原料后,该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可能不予受理的抉择。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抉择受理的,该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抉择书》;抉择不予受理的,该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抉择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按照必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举办调稽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举办调稽核实,该当由两名以上事恋职员配合举办,并出示执行公事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事恋职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举办以下调稽核实事变:
(一)按照事变必要,进入有关单元和事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扣问有关职员并作出观测惫偶;
(三)记录、灌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稽核实事变的证据网络参照行政诉讼证据网络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事恋职员举办调稽核及时,有关单元和个人该当予以帮忙。用人单元、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分该当认真布置相干职员共同事变,据实提供环境和证明原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举办工伤认按时,对申请人提供的切合国度有关划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可能职业病诊断判断书,不再举办调稽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可能职业病诊断判断书不切合国度划定的要求和名目标,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分从头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按照事变必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可能相干部分举办调稽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事恋职员举办调稽核及时,该当推行下列任务:
(一)守旧有关单元贸易奥秘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环境的有关职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事恋职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好坏相关的,该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可能其明日支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元不以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元包袱举证责任。用人单元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可以按照受危险职工提供的证据可能观测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抉择。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抉择,出具《认定工伤抉择书》可能《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抉择书》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元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数、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危险部位、事情时刻和诊断时刻或职业病名称、受危险颠末和核实环境、医疗救治的根基环境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可能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平认定抉择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部分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可能视同工伤抉择的时刻。
《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元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数、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可能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平认定抉择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部分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可能不视同工伤抉择的时刻。
《认定工伤抉择书》和《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该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抉择必要以司法构造可能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构造可能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尚未作出结论时代,作出工伤认定抉择的时限中止,并书面关照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付究竟清晰、权力任务明晰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抉择。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自工伤认定抉择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抉择书》可能《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送达受危险职工(可能其明日支属)和用人单元,并抄送社会保险包办机构。
《认定工伤抉择书》和《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可能其明日支属、用人单元对不予受理抉择不平可能对工伤认定抉择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竣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生涯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元拒不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事情危险举办调稽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纠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步伐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抉择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抉择书》、《认定工伤抉择书》、《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同一拟定。
第二十七条 本步伐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步伐》同时废止。
编号:
工 伤 认 定申 请 表
申请人:
受危险职工:
申请人与受危险职工相关: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接洽电话
家庭地点
邮政编码
事变单元
接洽电话
单元地点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事变岗亭
介入事变时刻
事情时刻、所在及首要缘故起因
诊断时刻
受危险部位
职业病名称
打仗职业病
危害岗亭
打仗职业病
危害时刻
受危险颠末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申请人具名:
用人单元意见:
包办人具名
(公章)
日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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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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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意
见
包办人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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