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20日,某经济合作社与某公司签订了《改水》,约定由某公司承担某经济合作社的改水工程,工程款共计2,000,000.00元,工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止;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约定工程款的一般作为。后,某经济合作社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0.00元,以及材料款400,000.00元。2007年12月19日,工期即将临近时,某公司向某经济合作社的上级单位提出停工申请,理由是因天气寒冷,为保证工程质量,不宜继续施工。后某公司要求继续施工,某经济合作社认为按照某公司的工程进度,其不可能再工期内完工,并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想知道新个税税率表。故拒绝继续施工,并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2、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00.00元;3、返还工程款、材料款500,000.00元。针对某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某公司提起反诉,认为某经济合作社拒绝其入场继续施工,系属违约,要求某经济合作社支付违约金1,000,000.00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1、解除某经济合作社与某公司签订的《改水工程》;2、驳回某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3、某经济合作社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00元。 判决作出后,某经济合作社到我所咨询,双方沟通后,某经济合作社决定委托我所代理本案二审。经查询,我们发现某公司根本不具备承担改水施工工程的资质。经全面分析,我们决定全面调整诉讼方案,以《改水工程协议书》无效等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理结果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我们全面变更了诉讼请求,以某公司根本不具备承担改水施工工程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等为由,要求:1、确认《改水工程协议书》无效;2、返还工程款400,000.00元;3、返还材料款100,000.00元;4、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损失。 重审审理中,我们向法院申请了工程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已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随后,我们又申请了所需修复费用鉴定,鉴定结论为需修复费用60余万元。你看新个税税率表。经审理,法院重审认为,因某公司不具备承担改水施工工程的资质,双方签订的《改水工程协议书》系属无效,判决:1、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某公司向某经济合作社返还工程款400,000.00元;3、某公司向某经济合作社返还材料款100,000.00元;4、某公司向某经济合作社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00.00元。 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三、律师分析 (一)关于本案结果的分析 首先,关于《改水工程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根据相关之规定,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中,某公司在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改水工程协议书》时并不具备改水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之规定,上述《改水工程协议书》应属无效。所以,重审一审判令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 如上所述,《改水工程协议书》系属无效,根据《》第五十六条关于“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改水工程协议书》所约定的包括违约金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均属无效,其实新个税税率表。某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之规定,某公司应当向某经济合作社返还工程款和材料款,并赔偿损失。另外,某经济合作社在知悉某公司不具备改水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而,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并无不当。基于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对双方而言均是公平的。 (二)关于诉讼方案制定的思考 本案中,某经济合作社由最初的违约之诉到最终的合同无效之诉,带来了两份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由最初的承担违约责任到最终的接受某公司的赔偿和工程款与材料款的返还,期间经济利益相差一百余万元。本案清楚地昭示了正确制定诉讼方案对当事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性。 从表面上看,导致如此巨大差异的问题在于某经济合作社对某公司是否具有改水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忽视。但从另一个角度,本案亦彰显了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使得律师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当然,这也对律师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实务中,律师应当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化程度,以完成对案件毫无遗漏的分析,制定完善的诉讼方案,最大化的实现诉讼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