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引发的思考
目前,国内很多省、市、自治区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例如:北京市有政府规章《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重庆市有政府规章《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山东省有政府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 笔者作为一名专业工伤律师,经常接到全国各地工伤者或其亲友的电话咨询。其中有一名重庆市的工伤咨询者敬女士,三年前的工伤,做了和伤残鉴定6级。今年50周岁,单位是一家电器公司,以她到了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只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的一次性,而一次性伤残以重庆市有《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但是敬女士是农村户籍,即使到了50周岁,也没有养老金或,新个税税率表。还得另找工作养家糊口。 笔者查看了一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6条第二款,该款规定:“达到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笔者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并依法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这样来理解。 笔者认为,法定退休年龄的理解,首先必须存在会退休的事实必然性。本案例中,敬女士虽然50岁了,但是不能依法退休,不能依法按月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因此,她就不存在“法定退休年龄”一说了。一个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退休、没有养老金的人,不应当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条款的限制。 因此,笔者建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此条款作出相应的解释,以保障那些到了年龄却无法退休的广大工伤职工、特别是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伤法律的人性化和温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