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停车轧伤脚,六岁童诉赔偿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
该案是本人代理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未用真实姓名。 2011年8月26日,李XX驾驶冀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黄河路沧县政府对面站牌停车时,乘客王XX(6岁)下车后被李XX驾驶的该车轧伤,致使其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支队XX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后得知,想知道新个税税率表。李XX是聘用的司机,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且该车有交强险一份,事发在保险期间。 我作为被告XX巴士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该案审理。 我在庭审之前专门去了法院阅了卷,发现卷里什么证据也没有,感到很奇怪~~~开庭后,原告王XX的母亲和其爷爷参加了诉讼,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规定,提了一些(比如孩子的家教费等)不是法定赔偿项目的证据~~~~像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未提交~~~ 考虑到原告是个小孩子,发生这样的事,也值得同情~~~其损失也不大,我和保险公司也明确了态度,举证期限虽然过了,但是仍然愿意与原告调解。这次开庭也把法官累的够呛,因为原告什么也不懂,法官真是一句一句解释的啊,呵呵~~~~该案最后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我方只承担了诉讼费用。 评论: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放弃举证权利就意味着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也就是白告了~~~~本案中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本身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法外有情~~~~最终调解结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相关法律问题 6个回答10 9个回答0 4个回答0 3个回答0 2个回答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