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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时间:2013-04-19 13:3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

●使

1994年1月1日,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收法规经过修订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实施,简化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并提高了其执行效率。1999年8月30日的修订条款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些局部性修改,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到1994年税法的实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

●外籍人士

●本国居民

●本国企业主(个体工商业户)

按属地原则纳税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属地原则纳税的税种。以下两种人,需就其来自全球范围的收入纳税:在中国境内定居的自然人或是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自然人(其后通过的附加细则实际上又对这条规则进行了修订,从而使得非中国公民仅在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五年的条件之后才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纳税)。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少于一年的自然人如果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也有在中国纳税的可能性。

应税所得

共有11类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

减免规定

个人所得税中特别规定对某些收入免税。免税项目包括科技成果奖金;国债和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自 1999年 8月 30日起利息所得已不再是免税项目了。

税额计算与税率

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应税项目都是按月计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共分九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从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其他种类的收入,适用20%的统一税率,但也存在特殊税率减免以及额外加征的情况。

双重征税的税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包含了对纳税人源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下统一的税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如已经为源自中国境外所得缴纳了境外所得税,准予其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过部分可以在五年内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在要求抵扣时需提供已缴纳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合法证明。

纳税登记、申报及缴纳

所有自然人一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应立即到中国的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或是对纳税人支付了应纳税所得的其他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核定的税款。

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

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开始通过税收稽查来密切监督税法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高收入者和对在中国境内有收入的外籍人士。如果个人对纳税义务有争议的,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申请复议或进行诉讼。

拟议中的进一步改革

通过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员沟通获悉,他们正考虑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要用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制来取代现行的分类课征制,11个应税所得项目也将进一步减少。

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税务当局可能出台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缴政策。纳税人将被要求在下一纳税年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相应填写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今日审议 公众呼吁调高起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

将于今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周(2007年12月23日),该消息一经公布,再次引发公众对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

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新标准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较快,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征税范围之内。根据税务总局的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个税共征收2413.8021亿元,已接近去年全年的2452.3244亿元,预计全年将超过3200亿元。与此同时,全国财政收入预计全年将达到5.1万亿元左右,增长31%左右。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个税增收的幅度不仅远超去年,而且也高于财政增收的速度。

但与此同时,今年以来的物价高企,CPI继今年3月突破3%警戒线后一路走高,在8月和10月双双达到6.5%的10年新高,11月份又攀升到6.9%,创下了11年来的最高,房价、电费、水费、猪肉价格等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已大大提高。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正是民之迫切所需。

根据一项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查显示:共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同时,也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

不少专家认为,目前个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元到2500元较为合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也持有相同观点。但他也指出,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是全国一刀切,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个税起征点。

记者注意到,在一片提高声中,也有专家“老调重弹”,再提税收指数化。

专家指出,提高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安体富认为,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这也是税收改革的方向。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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