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公司职工王某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因此公司给了王某比较高的薪水待遇,希望能够留住他。然而,最近王某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这让软件公司很为难,因为他的离开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经过公司管理层商量,决定不批准他的辞职报告。然而,王某却说他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继承法司法解释。不同于辞职申请,公司没有批准权。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评析: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职工提出辞职时,都是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这个申请究竟是职工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还是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大多数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选择了前一个理解,认为如果单位不批准这个申请,就是双方无法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那么在出现其他法定事由之前,这个劳动关系还是有效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辞职报告其实就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并没有批准权。在王某提交辞职报告满30日起,从上来讲,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就算解除了,除非在这30日内王某撤回他的辞职报告。(吉工/文 田瑞果/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