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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买卖合同

时间:2012-09-19 01:09来源:一坨蓝白月光 作者:驴踪墨影 点击:
2012年经济民知识点:。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买卖合同。 精彩链接: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012年经济民知识点:。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买卖合同。

精彩链接: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有偿合同。第三,买卖保同是双务合同。第四,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的义务

(1)给付价金。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教育网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地点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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