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担任法(急)
时间:2014-03-06 14:0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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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19850410 【实施日期】1985100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章名】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法
【颁布单元】 世界人大
【颁布日期】 19850410
【实验日期】 1985100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世界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集会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担任
第三章 遗嘱担任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赏罚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划定,为掩护国民的私有家产
的担任权,拟定本法。
第二条 担任从被担任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国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正当家产,包罗:
(一)国民的收入;
(二)国民的房屋、储蓄和糊口用品;
(三)国民的林木、牲口和家禽;
(四)国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应承国民全部的出产资料;
(六)国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家产权力;
(七)国民的其他正当家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礼貌定担任。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应承由担任人继承承包的,凭证承包条约治理。
第五条 担任开始后,凭证法定担任治理;有遗嘱的,凭证遗嘱担任或
者遗赠治理;有遗赠抚育协议的,凭证协议治理。
第六条 无举动手段人的担任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
利用。
限定举动手段人的担任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利用,
可能征得法定署理人赞成后利用。
第七条 担任人有下列举动之一的,损失担任权:
(一)存心杀戮被担任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担任人的;
(三)遗弃被担任的,可能凌虐被担任情面节严峻的;
(四)伪造、改动可能烧毁遗嘱,情节严峻的。
第八条 担任权纠纷提告状讼的限期为二年,自担任人知道可能该当
知道其权力被加害之日起计较。可是,自担任开始之日起高出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告状讼。
【章名】 第二章 法定担任
第九条 担任权男女划一。
第十条 遗产凭证下列次序担任:
第一次序:夫妇、后世、怙恃。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
担任开始后,由第一次序担任人担任,第二次序担任人不担任。没有
第一次序担任人担任的,由第二次序担任人担任。
本法所说的后世,包罗婚生后世、非婚生后世、养后世和有抚育相关
的继后世。
本法所说的怙恃,包罗生怙恃、养怙恃和有抚育相关的继怙恃。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罗同怙恃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可能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相关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担任人的后世先于被担任人死亡的,由被担任人的后世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担任。代位担任人一样平常只能担任他的父亲可能母亲有
权担任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赡
养任务的,作为第一次序担任人。
第十三条 统一次序担任人担任遗产的份额,一样平常该当均等。
对糊口有非凡坚苦的缺乏劳下手段的担任人,分派遗产时,该当予以
照顾。
对被担任人尽了首要抚育任务可能与被担任人配合糊口的担任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育手段和有抚育前提的担任人,不尽抚育任务的,分派遗产时,
该当不分可能少分。
担任人协商赞成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担任人以外的依赖被担任人抚育的缺乏劳下手段又没有
糊口来历的人,可能担任人以外的对被担任人抚育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恰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担任人该当本着互谅互让、和气连合的精力,协商处理赏罚继
承题目。遗产分割的时刻、步伐和份额,由担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整委员会调整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章名】 第三章 遗嘱担任和遗赠
第十六条 国民可以依照本礼貌定立遗嘱处分个人家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国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家产指定由法定担任人的一人可能数人担任。
国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家产赠给国度、集团可能法定担任人以外的人
。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构造治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誊写,署名,注来岁、月、日。
代书遗嘱该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个中一人代书,注来岁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署名。
以灌音情势立的遗嘱,该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机环境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该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机环境扫除后,遗嘱人可以或许用书面可能灌音情势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职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举动手段人、限定举动手段人;
(二)担任人、受遗赠人;
(三)与担任人、受遗赠人有好坏相关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该当对缺乏劳下手段又没有糊口来历的担任人保存必
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取消、改观本身所立的遗嘱。
立稀有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灌音、口头遗嘱,不得取消、改观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担任可能遗赠附有任务的,担任人可能受遗赠人应
当推行任务。没有合法来由不推行任务的,经有关单元可能个人哀求,人
民法院可以打消他接管遗产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无举动手段人可能限定举动手段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需暗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诱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改动的,改动的内容无效。
【章名】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赏罚
第二十三条 担任开始后,知道被担任人死亡的担任人该当实时关照
其他担任人和遗嘱执行人。担任人中无人知道被担任人死亡可能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而不能关照的,由被担任人生前地址单元可能住所地的住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认真关照。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该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
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担任开始后,担任人放弃担任的,该当在遗产处理赏罚前,
作出放弃担任的暗示。没有暗示的,视为接管担任。
受遗赠人该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管可能放弃受遗赠的
暗示。到期没有暗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伉俪在婚姻相关存续时代所得的配合全部的家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遗产,该当先将配合全部的家产的一半分出为夫妇
全部,别的的为被担任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家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该当先分出他人的家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门凭证法定担任办
理:
(一)遗嘱担任人放弃担任可能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担任人损失担任权的;
(三)遗嘱担任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门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该当保存胎儿的担任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死体的,保存的份额凭证法定担任治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该当有利于出产和糊口必要,不侵害遗产的效
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纳折价、恰当赔偿可能共有等要领处理赏罚。
第三十条 伉俪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担任的家产,
任何人不得过问干与。
第三十一条 国民可以与抚育人签署遗赠抚育协议。凭证协议,抚育
人包袱该国民生育死葬的任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力。
国民可以与集团全部制组织签署遗赠抚育协议。凭证协议,集团全部
制组织包袱该国民生育死葬的任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无人担任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回国度全部;死者生前
是集团全部制组织成员的,归地址集团全部制组织全部。
第三十三条 担任遗产该当清偿被担任人依法该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现实代价为限。高出遗产现实代价部门
,担任人自愿送还的不在此限。
担任人放弃担任的,对被担任人依法该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
送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故障清偿遗赠人依法该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按照本法的原则,结
合内地民族家产担任的详细环境,拟定变通的可能增补的划定。自治区的
划定,报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自治州、自治县的划定,报
省可能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准后见效,并报世界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民担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可能担任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合用被担任人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合用不动产地址地法律。
外国人担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可能担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中国国民的遗产,动产合用被担任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
产地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公约、协定的,凭证公约、协定治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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