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元】 世界人大 【颁布日期】 19850410 【实验日期】 1985100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担任 第三章 遗嘱担任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赏罚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划定,为掩护国民的私有家产的担任权,拟定本法。 第二条 担任从被担任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国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正当家产,包罗: (一)国民的收入; (二)国民的房屋、储蓄和糊口用品; (三)国民的林木、牲口和家禽; (四)国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应承国民全部的出产资料; (六)国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家产权力; (七)国民的其他正当家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礼貌定担任。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应承由担任人继承承包的,凭证承包条约治理。 第五条 担任开始后,凭证法定担任治理;有遗嘱的,凭证遗嘱担任可能遗赠治理;有遗赠抚育协议的,凭证协议治理。 第六条 无举动手段人的担任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利用。限定举动手段人的担任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利用,可能征得法定署理人赞成后利用。 第七条 担任人有下列举动之一的,损失担任权: (一)存心杀戮被担任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担任人的; (三)遗弃被担任的,可能凌虐被担任情面节严峻的; (四)伪造、改动可能烧毁遗嘱,情节严峻的。 第八条 担任权纠纷提告状讼的限期为二年,自担任人知道可能该当知道其权力被加害之日起计较。可是,自担任开始之日起高出二十年的,不得再提告状讼。 【章名】 第二章 法定担任 第九条 担任权男女划一。 第十条 遗产凭证下列次序担任: 第一次序:夫妇、后世、怙恃。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担任开始后,由第一次序担任人担任,第二次序担任人不担任。没有第一次序担任人担任的,由第二次序担任人担任。本法所说的后世,包罗婚生后世、非婚生后世、养后世和有抚育相关的继后世。本法所说的怙恃,包罗生怙恃、养怙恃和有抚育相关的继怙恃。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罗同怙恃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可能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相关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担任人的后世先于被担任人死亡的,由被担任人的后世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担任。代位担任人一样平常只能担任他的父亲可能母亲有权担任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赡养任务的,作为第一次序担任人。 第十三条 统一次序担任人担任遗产的份额,一样平常该当均等。对糊口有非凡坚苦的缺乏劳下手段的担任人,分派遗产时,该当予以照顾。对被担任人尽了首要抚育任务可能与被担任人配合糊口的担任人,分派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育手段和有抚育前提的担任人,不尽抚育任务的,分派遗产时,该当不分可能少分。担任人协商赞成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担任人以外的依赖被担任人抚育的缺乏劳下手段又没有糊口来历的人,可能担任人以外的对被担任人抚育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担任人该当本着互谅互让、和气连合的精力,协商处理赏罚担任题目。遗产分割的时刻、步伐和份额,由担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整委员会调整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章名】 第三章 遗嘱担任和遗赠 第十六条 国民可以依照本礼貌定立遗嘱处分个人家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国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家产指定由法定担任人的一人可能数人担任。国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家产赠给国度、集团可能法定担任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构造治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誊写,署名,注来岁、月、日。代书遗嘱该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个中一人代书,注来岁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署名。以灌音情势立的遗嘱,该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机环境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该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环境扫除后,遗嘱人可以或许用书面可能灌音情势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职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举动手段人、限定举动手段人; (二)担任人、受遗赠人; (三)与担任人、受遗赠人有好坏相关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该当对缺乏劳下手段又没有糊口来历的担任人保存须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取消、改观本身所立的遗嘱。立稀有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灌音、口头遗嘱,不得取消、改观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担任可能遗赠附有任务的,担任人可能受遗赠人该当推行任务。没有合法来由不推行任务的,经有关单元可能个人哀求,人民法院可以打消他接管遗产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无举动手段人可能限定举动手段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需暗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诱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改动的,改动的内容无效。 【章名】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赏罚 第二十三条 担任开始后,知道被担任人死亡的担任人该当实时关照其他担任人和遗嘱执行人。担任人中无人知道被担任人死亡可能知道被担任人死亡而不能关照的,由被担任人生前地址单元可能住所地的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真关照。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该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可能争抢。 第二十五条 担任开始后,担任人放弃担任的,该当在遗产处理赏罚前,作出放弃担任的暗示。没有暗示的,视为接管担任。受遗赠人该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管可能放弃受遗赠的暗示。到期没有暗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伉俪在婚姻相关存续时代所得的配合全部的家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遗产,该当先将配合全部的家产的一半分出为夫妇全部,别的的为被担任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家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该当先分出他人的家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气象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门凭证法定担任治理: (一)遗嘱担任人放弃担任可能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担任人损失担任权的; (三)遗嘱担任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门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该当保存胎儿的担任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凭证法定担任治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该当有利于出产和糊口必要,不侵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纳折价、恰当赔偿可能共有等要领处理赏罚。 第三十条 伉俪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担任的家产,任何人不得过问干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