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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担任之祖怙恃、外祖怙恃和丧偶儿媳、半子

时间:2014-04-15 10:2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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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担任法解读——法定担任之祖怙恃、外祖怙恃和丧偶儿媳、半子

    一、法定担任人之祖怙恃、外祖怙恃

    祖怙恃、外祖怙恃是除怙恃以外的血缘最近的直系尊支属。我国婚姻礼貌定,有承担手段的祖怙恃、外祖父毋,对付怙恃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后世、外孙后世,有供养任务。我国担任礼貌定,祖怙恃、外祖怙恃为法定担任人。这里的祖怙恃、外祖怙恃,包罗生祖怙恃和生外祖怙恃;养祖怙恃和养外祖怙恃;形成抚育相关的继祖怙恃和继外祖怙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法》

    第十条 遗产凭证下列次序担任: 

    第一次序:夫妇、后世、怙恃。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 

    担任开始后,由第一次序担任人担任,第二次序担任人不担任。没有第一次序担任人担任的,由第二次序担任人担任。 

    本法所说的后世,包罗婚生后世、非婚生后世、养后世和有抚育相关的继后世。 

    本法所说的怙恃,包罗生怙恃、养怙恃和有抚育相关的继怙恃。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罗同怙恃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可能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相关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相关创立之日起,养怙恃与养后凡间的权力任务相关,合用法律关于怙恃后世相关的划定;养后世与养怙恃的明日支属间的权力任务相关,合用法律关于后世与怙恃的明日支属相关的划定。

  养后世与生怙恃及其他明日支属间的权力任务相关,因收养相关的创立而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法>多少题目的意见》

    25.被担任人的孙后世、外孙后世、曾孙后世、外曾孙后世都可以代位担任,代位担任人不受辈数的限定。

    26.被担任人的养后世、已形成抚育相关的继后世的生后世可代位担任;被担任人亲生后世的养后世可代位担任;被担任人养后世的养后世可代位担任;与被担任人已形成抚育相关的继后世的养后世也可以代位担任。

    二、法定担任人之丧偶儿媳、半子

    儿媳与公婆、半子与岳怙恃是姻亲相关,他们之间本无法律上的权力和任务,故在一样平常环境下,岂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怙恃均无遗产担任权。但在实际糊口中,有些儿媳或半子在丧偶往后如故继承对公婆或岳怙恃尽首要瞻养任务。对此.我国担任礼貌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怙恃尽了首要赡养任务的.作为第一次序担任人。

    认定“尽了首要赠养任务”,一样平常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思量:

    (1)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怙恃糊口提供了首要经济来历,可能在糊口上对公婆或岳怙恃提供了首要劳务辅佐。

    (2)对公婆或岳怙恃尽赡养任务具有恒久性、常常性。

    以上两个前提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首要赡养任务。

    尽了首要赡养任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半子,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怙恃遗产的担任权,岂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次序法定担任人。必需指出的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半子依担任法第12条划定作为第一次序法定担任人时.既不影响厥后世代位担任,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怙恃的遗产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赡养任务的,作为第一次序担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法>多少题目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担任法第十二条划定作为第一次序担任人时,不影响厥后世代位担任。

    30.对被担任人糊口提供了首要经济来历,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以了首要辅助的,该当认定其尽了首要赡养任务或首要抚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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