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担任法中国民家产属于遗产担任的范畴 法律百宝箱导读:我国《担任法》第3条罗列了七项详细内容:(1)国民的收入;(2)国民的房屋储蓄和糊口用品;(3)国民的林木、牲口和家禽;(4)国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应承国民全部的出产资料;(6)国民的着作权、专利权和家产权力;(7)国民的其他正当家产。
我国《担任法》第3条罗列了七项详细内容:(1)国民的收入;(2)国民的房屋储蓄和糊口用品;(3)国民的林木、牲口和家禽;(4)国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应承国民全部的出产资料;(6)国民的着作权、专利权和家产权力;(7)国民的其他正当家产。 以上七项可以归纳为三个大范例: 1、国民的个人家产全部权:它有两种示意情势:一种是以钱币、储蓄和有价证券情势存在的遗产。另一种是以一样平常实物情势存在的遗产。首要包罗:(1)属于被担任检全部的房屋和糊口用品;(2)国民的林木、牲口和家禽;(3)国民的文物、图书资料;(4)法律应承国民全部的出产资料。 2、国民着作权中的家产权,包罗: (1)国民着作权中的家产权,即国民通过创作文学作口,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跳舞作品,美术、拍照作品,影戏、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计划、产物计划图纸及其声名舆图、表示图等图形作品,事变计划、产物计划图纸及其声名舆图、表示图等图形作品,计较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筹划定的其他作品,依法应由享有方容许他人行使并由此而得到酬金的权力,可以作为遗产依法担任。 (2)国民专利权中的家产权。 (3)国民在商标中的家产权。 (4)国民在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就中的家产权。 3、国民其他的正当家产:包罗他物权、债权和债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