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初次回收本准则的企业该当按照本准则的划定对被投资方举办从头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归并财政报表范畴。因初次回收本准则导致归并范畴产生变革的,该当举办追溯调解,追溯调解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较量时代已损失节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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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初次回收本准则的企业该当按照本准则的划定对被投资方举办从头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归并财政报表范畴。因初次回收本准则导致归并范畴产生变革的,该当举办追溯调解,追溯调解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较量时代已损失节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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