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管帐准则第33号(5)

时间:2014-05-03 20:4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五十三条 初次回收本准则的企业该当按照本准则的划定对被投资方举办从头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归并财政报表范畴。因初次回收本准则导致归并范畴产生变革的,该当举办追溯调解,追溯调解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较量时

  第五十三条 初次回收本准则的企业该当按照本准则的划定对被投资方举办从头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归并财政报表范畴。因初次回收本准则导致归并范畴产生变革的,该当举办追溯调解,追溯调解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较量时代已损失节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