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浅谈正当防卫的构成 ――黑龙江百烁律师所杨立广 正当防卫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它不仅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构成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新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了对此享有无限防卫权,即公民对此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着争议和困惑,特别是罪与非罪的困惑,因此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必须把握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问题,以避免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怎样判定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条件作具体分析。笔者通过一则案例对此予以浅谈,以与同仁商榷。 案情:2006年3月6日是,被害人白某在舞厅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厮打后持刀追到舞厅门外,对在门口观望的李某辱骂并用刀扎李某下颌、左肋弓、左膝内侧各一刀后,又持刀奔向上张某并扎张某,张跑到舞厅门前报刊亭处时为被害人白某追上,白某持刀扎被告人张某,张某与白某厮打抢刀后双方一起倒地,张某手被白某用刀扎伤,张某与白某抢刀并在地上轱辘过程中,张某将刀抢下并扎白某一刀,致白某死亡。 对于张某行为的定性存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无限防卫。理由是:白某当时属正在行凶,属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对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起因条件,即客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针对性的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害人白某持刀无故先伤害李某,后又持刀追赶并扎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就已说明白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现实的客观存在,被告人张辉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 2、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本案中,白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犯罪形态是一种持续的状态,不法侵害人没有被制服也没有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他人(李某)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还可能继续对行为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张辉的处境始终处于最现实的、直接的、严重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如不制止便不会停止和消失。凶器刀是在倒地抢的过程中在行为人手中扎的被害人,虽然刀被抢下来,但危险仍在持续中,被害人白某仍在抢刀要对被告人张某实施伤害行为,非法侵害仍然存在并在持续中。所以,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危险没有消除,非法侵害仍在继续。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不能要求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时去判断行为的轻重,因为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正在进行,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所以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要件,具有防卫的适时性。 3、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行为人张某无论是逃跑、抢刀还是扎被害人白某一刀,主观上都是出于防卫的目的,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是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生命权能够得到一种保障,不受非法侵害。 4、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本案中,张某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针对被害人而实施的倒地、抢刀、轱辘中扎害人一刀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正是不法侵害行为人白某本人,没有对第三者,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要件。 5、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必须实行的损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不必要的严重后果。这一规定在鼓励广大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有力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只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这一前提,才可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笔者认为对正当防卫行为也不宜提出过严的要求。侵害强度、侵害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防卫人在瞬间也难以判断,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苛求当事人在极短暂的时间内对对方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并且恰如其分的控制好自己的防卫限度。如果过分强调侵害行为的程度,就会使得防卫人面对侵害而无所适从,影响该项制度及时发挥作用。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限度如何,不能以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实际为标准。一般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凡是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用激烈、超强度的手段进行防卫。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3、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重伤、杀害手段进行防卫。4、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后,不允许对不法侵害人继续加害等。 本案中,在白某持刀行凶的这种紧急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无论被告人张某选择什么样的防范措施在刑法实践中都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和适当的,也是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被告人张某为了避免受到严重的,在被追上后撕打倒地、抢刀、受伤、轱辘中扎害人一刀是被告人张某唯一可以选择、可能防卫的方法。其采取的防卫行为不是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而是危及到生命安全,且只扎了一刀,没有在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至于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张某当时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防范的无法选择的,是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防卫过当。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那么导致严和死亡的就是被告人张某了。所以张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属过当。 在评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我们必须反对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重伤或者死亡,就一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了。第三种意见就是如此。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斗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宗旨。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正确认识和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有关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