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进行调研,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也曾表示会成立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调研。 我曾经在6月1日撰文,“儿童节谈儿童的关爱——嫖宿幼女罪是对少女保护的讽刺”,大家最近一直在热议我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正因为该罪名,使得我们很多性侵未成年学生的罪犯得以从轻发落,甚至逍遥法外。很多人大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呼吁建议应该取消该罪名。理由是该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跟强奸罪不好区分。昨晚中央电视台《新闻1+1》专题节目谈到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把该问题引向高潮,新闻题目被定为“未成年女孩频遭性侵,嫖宿幼女罪被指纵容犯罪。” 接二连三被媒体报道的“性侵未成年少女案”范围涉及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河南永城,福建安溪、浙江永康,都是犯罪分子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未成年少女,但相关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作恶者都得到了从轻处理,出奇一致的都将犯罪者罪名定为“嫖宿幼女罪”。在最近曝光的案件中,作案的多数是政府官员,甚至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其中,面对一个个还不满14岁的未成年少女受害者,面对一起起不断发生的类似案件,数量之大,影响之巨,可以用“触目惊心,令人发指”进行描述,如此判决,颠倒黑白,实在是让社会公众难以平息心中的怒火。 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几日前共同发布的“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也被列入其中,成为了未成年保护的大事件。上述这些案件仅仅是被新闻媒体报道、进入公众视野的恶性案件,还有多少没有被媒体报道,不为公众知晓的类似案件,现在不得而知,但是我想肯定不在少数。一时间,“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正在引发全社会越来越激烈的争论,如此阵势,我想《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历史的必然,但是我想说的,该问题的严重程度,并不在“嫖宿幼女罪”的废除问题上,怎一个废除了得。 一、 教育的悲哀,“唯利是图”影响了未成年。 社会上有人语“现在的未成年少女太好骗了,吃顿饭、买几件衣服就可以跟你走了”,听起来让人有些惊讶,但这可能是事实,今年初就有报道,一个在校女学生为了得到一部IPHONE手机,去把自己的肾摘除卖了。为了私利,健康可以拿来卖,为了享受,可以拿身体来交换,所以在物欲横流的时代,校园也难以幸免,学生穿戴名牌,互相攀比物质条件,学校和老师也参与其中,通过这些权势、权贵来给学校带来利益和好处。当然这些有权有势人的孩子也成了学校争宠的对象,对于穷苦百姓的孩子则是百般的刁难,什么择校费、赞助费、关系费、公关费等,各种收费名目琳琅满目,对于这些学生,学校反而不重视。所以在这种环境下,一些未成年少女会受物质利益驱动,为了一些很小的利益,譬如为了上网的费用,为了穿戴高级服装,而出卖自己色相和肉体,抛弃自己的尊严,为了经济利益而出卖贞操,这些事情已经大量的出现人们的生活中。 未成年的堕落问题,未成年的保护问题上,我们的教育难辞其咎,我们社会病的不轻,交强险条款。整个教育出了问题,社会价值观出了问题,“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已经腐化变质,不再为了文明而奋斗,不再宣传普世、公正、公平、美好的价值观,而是自私自利,个人经济利益至上,他们宣扬金钱至上,权势至上的价值观,这种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影响了教育,影响了下一代,开始影响我们整个社会。正如网上所说,我们的社会到了拼爹、甚至是拼干爹的时代,公然标榜不平等,标榜有权有势,崇尚富贵和地位。自己的爹强,自己就可以大行其道,为所欲为,而不关心他人的死活,不顾身边人的感受。爹不行的,受权贵思想影响,也要去攀权附贵。现实的社会让大家看到,有钱有势真好,什么事情都有人管,总是有人前呼后拥,想吃毒食品都难,因为自己可以吃到特供,想找不到工作都难,因为自己属于内定,就是出了问题,总有通天本事,花钱可以买刑,就是不花钱,法律也可以为权贵和权势低头。 二、法治的悲哀,“有法不依”纵容了犯罪。 我个人认为,“嫖宿幼女罪”该罪名在设置上存在一定问题,大家在呼吁取消,但是在该条文有效的情况下,我们还得依法办事。关键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办理贵州习水,浙江永康、河南,陕西的案件过程中,明显存在对法律理解错误,适用法律条文错误的行为,是不知而为之还是故意而为之,实在让人费解。我认为,这些案件的人为因素太重,有人故意在规避法律。其实,这些犯罪都应该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学会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jqxtk/2012/1023/42358.html。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从重处罚。我国原《刑法》有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的规定,违背成年女性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只要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按“奸淫幼女罪”定罪,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刑可以适用死刑。但是自从1997年《刑法》修改,“嫖宿幼女罪”成为了新的罪名,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把强奸幼女作为了强奸罪加重的情形。“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15年,但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 所以,多数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都应该定“强奸罪”,况且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最高量刑是死刑。“嫖宿幼女罪”适用的空间非常的少,只适用在“未成年少女故意隐瞒自己真意年龄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进行交易的情形”。现实司法实践中被大量适用,是明显的“有法不依”。其实大家早看出来,最近发生的类似案件被定为“嫖宿幼女罪”,明显存在缺陷,司法不公,明显属于理解适用法律错误。要定为该罪,首先,得认定学校里的未成年少女是“卖淫女”,不然该罪根本不成立。未成年少女在学校里,真的成为了“卖淫女”吗?情况不是这样的,就如河南、浙江永康发生的案件,多数女孩是在违背真实意志情况下被强奸的,其实就是标准的强奸罪,与原来的“奸淫幼女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其次,“嫖宿幼女罪”只限定在未成年少女故意隐瞒自己真意年龄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进行交易的情形下,对嫖客定“嫖宿幼女罪”,少女属于无罪。只要嫖客知道卖淫女真实是未成年,即使未成年卖淫女同意并接受财物,对嫖客也应该定“强奸罪”,与原来的“奸淫幼女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因为,未成年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明辨是非,就是未成年少女同意出卖身体,接受财物也是无效行为,只能按“强奸罪”定罪。 最近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案件犯罪分子多数是我国的国家官员,多数受害者属于家庭条件差,监管缺失的情形,一方的强势,一方的弱势,加之社会整体道德观的下滑,“钱字当头”的观念当道,同时由于相关案件在地方处理,往往会人为因素干预,罪犯借助“嫖宿幼女罪”得以从轻处理。所以,对未成年的保护问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有教育问题,道德问题,问题远不止取消个罪名那么简单。 李伟民律师 所属律所: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 李伟民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负责人,博法网()首席知识产权顾问。在知识产权理论及实务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成功案例已收录于人民法院出版社《知识产权精案评析》一书;是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金牌节目《今晚拍案》、《法治北京》的优秀点评律师...... (本文来源:李伟民律师博客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