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回答楼上问题。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则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再投资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至于提问中提到的“因为涉及到验资的问题,必须要A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外汇管理局认定A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属于外汇性质的,需要外管局的核准件之类的文件。”对此,我不清楚是哪个机构提出这个要求?为何提出这个要求?我认为,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利用从所投资的企业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涉及到退税,则可能需要提供外汇性质的认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用分配红利之前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为人民币出资,对此出资不必作所谓的“外汇核准”的认定。因此,外汇管理局的回答是正确的。至于为何出现上述问题,是不是贵公司在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时候的注册资本用外币表示?目前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时候据此提出了上述要求?若此,则由该子公司在国内开立外汇账户,然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他人)从境外汇一笔外汇进该账户完成验资手续即可。 咨询:请问,使用未分配利润投资不足,再将剩余资金从海外投资B公司的情况时,是否需要外汇验资呢?公司的性质又属于什么呢? 律师解答:需要外汇验资。属外商投资企业。 解答:其实这个问题就凸现了政府部门对于认定“外商再投资企业性质”问题的混乱。其实在这个案例中,投资方属于中国法人(外资企业),货币为人民币,本来就应该作为纯粹的内资企业处理,偏偏他们认定为“外资”,并且取得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以至于导致这样的问题产生。 解答:确实如此,其实可以定性为内资,但是鉴于投资领域等限制,可以参照外资管理即可。优惠待遇取消已是必然的事。 (责任编辑:佚名q)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