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确实如此,由于保险制度的介入,相较于其他侵权案件来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在裁判依据上需要统一和明确。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辨明交强险与商业险各自的功能定位。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交强险的功能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曾引起过激烈讨论。在听取各方不同意见的基础上,《解释》所采纳的基本原则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相应地,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包括分项限额)予以赔偿。 与交强险相对应,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功能上,该保险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与交强险不能等同视之。同时,我国的商业三者险是以交强险赔偿之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因此,商业三者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必须以保险法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为基本的裁判依据。所以,《解释》明确规定了实体上的处理顺序,即在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之后,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应当说,《解释》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区分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的功能,划分了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的范围,具有统一裁判依据的重要作用。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问:近年来,一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案件中,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本可通过交强险分散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侵权人承担。那么,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解释》是否做出了回应? 答: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投保率逐年增加。根据中国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字,2008年,机动车投保率为40.8%,汽车投保率为67.6%;2009年,机动车投保率为45.6%,汽车投保率为73.5%;2010年,机动车投保率为49.0%,汽车投保率为78.9%;2011年,机动车投保率为50.6%,汽车投保率为81.1%。从上述数据来看,我国机动车的投保率虽然逐年上升,但仍有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在审判实践中,就导致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就此问题,《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之外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如前所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强险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分离,导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范围为主要依据,即使在遵守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也是如此。这就说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在赔偿范围上,第三人所得到的赔偿要比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直接按照侵权责任规则处理所获得的赔偿要多,有的时候甚至多很多。这就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奠定了现实基础。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强烈的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立法目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因而具有显著的违法性。第三,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侵害了第三人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利益,该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实践中,还有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投保义务人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下,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解释》对此也予以了明确,即由投保义务人和实际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部分,再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注意交强险标志的义务、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所以,实际驾驶人和投保义务人都存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人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损失是由投保义务人与实际驾驶人共同造成的。因此,投保义务人与实际驾驶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释》关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其理论,也是对审判实务的经验总结。在社会效果上,该规定一方面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通过私法的手段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交强险的投保、续保义务,有利于驾驶人切实承担交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有力地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等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问:《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引起过争论,《解释》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关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侵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就放纵了此类违法行为,不利于制裁侵权人,不利于提高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解释》未采纳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如前所述,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而具有安定社会的功能,而侵权人风险分散的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因此,这些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此意义上,前述观点未能准确把握我国交强险的功能定位。第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并不会造成放纵违法行为人的后果。并且,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与受害人相比,显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更有利于实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第三,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对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实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权益、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如果此类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显然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在不少场合将难以实现。第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将这些违法情形排除在外。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但侵权责任法并未完全采纳该观点,该法第五十二条仅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评价与对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评价有所不同,这也是《解释》关于这个问题规定的主要法律基础。第五,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实践来看,例如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采纳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的处理思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