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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4)

时间:2014-04-14 11:2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基于上述理由,《解释》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但是,考

基于上述理由,《解释》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但是,考虑到人身损害问题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解释》将该规则的适用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之内。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问:我们注意到,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有的作为第三人,《解释》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机制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这也是《解释》起草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解释》关于诉讼机制的基本目标是,在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实效性的一次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依据上述目标,《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应当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但如果保险公司已经作出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作出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决定了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被告。第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决定了应当将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能并存三种法律关系,即第三人(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金请求关系、第三人(受害人)基于侵权责任与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以及侵权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关系。虽然从实体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第三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或侵权人(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可分别行使,但是在进入诉讼这一特定的场景之下,将会发生如下问题:首先,机动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参与方或原因之一,这一要件事实既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事实,也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事实。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就该要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合一确定之必要。其次,由于侵权责任是在交强险赔偿之后才确定,如果不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范围即无法准确认定。再次,如果不追加保险公司,在侵权人(被保险人)另行起诉保险公司的后诉中,被保险机动车是否为交通事故的参与方或原因之一仍然是重要的争点之一,由于保险公司未参与前诉的诉讼程序,其诉讼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第四,将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不会造成诉讼过分迟延。依据现在的技术条件,查明事故参与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很容易实现,并且,客观上,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被保险公司所分担,因诉讼引发的抵触情绪、因赔偿数额较大的畏难情绪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也有利于诉讼的推进。所以,将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应当追加的共同被告有利于诉讼的迅速进行,不会造成诉讼的过分迟延。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问: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之一是诉讼程序过于繁复,受害人要获得损害赔偿,往往需要先起诉侵权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再由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另案起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讼成本较高。请问《解释》在诉讼程序上有无新的规定?

答:对于这个问题,《解释》起草过程中给予了重点关注,并反复研究讨论后,最终规定,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就受害人的损失填补问题,往往需要受害人先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和侵权人,该诉讼确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后,再由被保险人(侵权人)另行起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就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侵权责任部分请求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此种处理模式显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将一个诉讼能够解决的受害人的损失填补问题分为两个诉讼解决,徒增诉累。二是商业险保险合同是以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换言之,只有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确定,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才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具有较为紧密的关联性。在实践中,多数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在一个保险公司投保,此种情形下,两者的关联性更为密切。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交强险先赔偿、再根据侵权责任和商业三者险合同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确定侵权人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顺序,并不会出现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案件难以处理、诉讼过分迟延的情况。三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金时有直接请求权。这里的“怠于”,在受害人已经起诉请求赔偿而被保险人尚未请求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处于懈怠状态。因此,将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四是合并审理有利于避免就相同争点重复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侵权人(被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提出异议、行使相应的抗辩权,从而导致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大多需要就侵权责任的范围等问题作出判断,容易造成就相同争点重复审理的现象。另一方面,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进入同一诉讼,也有利于其在该诉讼中行使合同上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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