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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

时间:2012-10-30 19:09来源:梵人 作者:迷路原为看花开 点击:
《》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小青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补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

  
  《》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小青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补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第五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下列标准执行:
  
  旱地每亩600元。水浇地分别为:粮田每亩1300元,菜地每亩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人均耕地1亩以上,你知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五)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六)征用村内空闲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七)征用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九)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二)执行。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多年经济林的土地,按邻近菜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进行补助。
  
  (三)征用室外种植的花卉,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征用室内种植的花卉,按邻近菜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四)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助。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被征用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执行。
  
  (二)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五)执行。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征用旱地、水浇地(粮田、菜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倍支付,见附表(三)。
  
  第十条 市辖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西宁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土地类别 │前三年平│补偿倍数│补偿金额│
  
  ││均产值│││
  
  ├───┬───────────────┼────┼────┼────┤
  
  ││ 旱地 │600 │ 10 │6000│
  
  │├───┬───────────┼────┼────┼────┤
  
  │ 耕地 ││ 粮田 │1300│ 10 ││
  
  ││水浇地├───────────┼────┼────┼────┤
  
  │││ 菜地 │2700│ 10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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