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网上求解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7/26
商标法律师:
从11月9日开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公布了《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的全文,供社会各界人士发表意见,截止时间是11月30日,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商标局反馈看法和建议。 据介绍,备受业内广泛
从11月9日开始,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jtsgzrhf/2012/0928/40203.html。国家工商总局局在“中国商标网”公布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的全文,供社会各界人士发表意见,截止时间是11月30日,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商标局反馈看法和建议。 据介绍,备受业内广泛关注和殷切期盼的《商标代理管理条例》是商标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立法计划草拟的。在上网征求意见之前,商标局已经有针对性地向有关监管部门和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发出了征求意见稿。北京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这次网上征求意见,既是为了能够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也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提高行政规章透明度的又一重要体现。 据他介绍,截止到目前,各商标事务所对《商标代理管理条例》主要就如下几方面提出了建议或意见: 一、对于《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第七条中“设立商标代理组织,除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二)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20万元人民币的执业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是否过少或过多?理由是什么?要求交存20万元人民币的执业保证金及由中华商标协会提取利息的50%作为管理费用是否过少或过多,理由是什么? 二、对于《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商标代理人资格通过考试取得”的规定,商标代理人资格的考试科目应包含哪些法律和法规?理由是什么?对商标代理人有无必要实行代理资格和、争议、复审代理资格这两种类别的考核?是否还要分中、高级分级考核?理由是什么? 三、对于《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规定,因目前已存在有的商标代理人成立多家商标代理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上述条款是否应予修改补充?应如何修改补充?理由是什么? 四、对于《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商标局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信息系统,将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资信情况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理由是什么? 五、对于《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有关对冒充商标代理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和第三十二条有关对商标代理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罚是否过轻或过重?理由是什么? 六、对于《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关商标代理人因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取消其代理人资格后,是否还应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能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年限多少?理由是什么? 七、对于《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现有商标代理组织应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按本条例要求进行规范。”的规定,“1年内”是否过长或过短?理由是什么? 八、《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已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必须交纳20万元人民币的执业保证金,是否也规定商标代理人应交纳职业保证金?应交纳多少金额?理由是什么? 九、目前商标代理行业中有哪些典型的不良行为和现象?商标局和中华商标协会应采取哪些相应措施来预防和处罚?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以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可以预料,商标局的《商标代理惩戒规则》也将很快出台,商标代理中的哪些行为和情形应予以相应惩戒? 据商标局有关人士介绍,《商标代理管理条例》是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的有效措施,是顺应目前商标代理行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能使行业主管部门正确、有效地执法的重要法宝。一部较为完善的《商标代理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对今后整个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未来商标代理行业体系的形成影响深远。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