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怎么办? 张峰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往往无力支付高昂的抢救费用,或者因无法联系受伤人员的家属等原因,需要及时支付抢救费用,这时应当怎么办呢? (一)由出警交警通知有关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交警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二)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