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拾金不昧遇“无因管理”之债—的哥送失物收费该不该?

时间:2013-01-23 03:01来源:雨涵 作者:魏向迥 点击:
在出租车上遗失物品,必然是一件很郁闷的事儿。然而,如果遇到了好心的哥将失物送回,就要拍手称幸了。客气的失主往往会拿出一定的酬金作为对的哥好心的答谢,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此时的哥嫌少,索要更高的费用,听听 http://www.5law.cn/b/a/falvzhu

  在出租车上遗失物品,必然是一件很郁闷的事儿。然而,如果遇到了好心的哥将失物送回,就要拍手称幸了。客气的失主往往会拿出一定的酬金作为对的哥好心的答谢,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此时的哥嫌少,索要更高的费用,听听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jtsgzrhf/2012/1121/47462.html。又当如何呢?近年来,郑州类似此种的哥返还失物索偿的争议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关注。

  的哥送还乘客失物,本是拾金不昧的美德体现,往往迎来赞许连连。然而,这项送还一旦附加了“收费”的条件,则背来诸多骂名。的哥送失物,收费究竟该不该呢?

  从“拾金不昧”之光到“失物返还”之责——的哥拾得乘客失物,有无义务返还?

  的哥在自己车上捡到乘客遗失的财物,可千万别认为是天上掉馅饼,因为掉下来的很可能是一个包袱。

  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来看,《郑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明确规定,司机应妥善保管乘客遗留物品,并及时告知企业,主动归还失主或者上缴相关单位。

  从民事义务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构成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的哥在出租车上捡到乘客遗失的财物,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权利”馅饼,而是引来了一堆“义务”包袱。

  由于立法已将“拾金不昧”从道德层面提升到法律层面,的哥拾得乘客失物后,有义务返还给失主。

  无因管理之债——的哥送失物,收费该不该?

  返还归返还,这等返还是否是完全无偿的呢?

  令许多的哥不解的是,车内语音系统已经提醒乘客不要遗忘随声携带的物品,然而仍有乘客丢三落四。为什么乘客的疏忽要由的哥来“买单”呢?所以蓝色联盟的哥赵师傅说,如果乘客有物品遗忘车上,对方不愿意付车费而是“强制”他送的话,他坚决不会理睬。你知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给路费肯定不送,凭什么你掉东西我义务劳动?”

  失主不要不服,的哥的观点还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在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的同时,紧跟其后,规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也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便是民法学理上所说的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处理原则是,必要费用可以主张,额外报酬不能索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必要费用既包括的哥在保管和送还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还包括的哥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笔者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哥拾得乘客遗失物,有义务予以保管并返还给失主,但在返还的时间、路程内损失的营业收入可要求失主承担。因此,部分的哥在返还失物时要求失主承担少量车费,完全合理合法。但是,若的哥主张高额报酬,则超过必要费用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项善良的立法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往往是公平、平等的。当立法把道德层面的“拾金不昧”之光转变成法律层面的“失物返还”之责的同时,也必然会创造出“无因管理”之债,保护拾得者最基本的利益。

  人们总说法律太无情,把高尚的社会公德变成了冷冰冰的利益算计。然而,如果施德之人遭来以怨报德,施德者还能有那么多吗?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并无碍于道德,它也无意于将道德法律化,它只是想给施德者免除后顾之忧。当“拾金不昧”之光遭遇“无因管理”之债,它依然可以照耀出人性的辉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