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因专项维修基金缴纳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案
时间:2012-10-16 23:20来源:吴江 作者:ro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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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南宁市民生路131号绿都商厦系绿之都公司开发建设。南宁市民生路131号绿都商厦1311号房原为案外人廖志鹏向绿之都公司购买。2009年2月21日,廖志鹏签署了《绿都商厦楼宇交接书》,绿之都公司将房产交付给廖志鹏。2009年5月2日,程世明与在南宁市合富
基本案情:南宁市民生路131号绿都商厦系绿之都公司开发建设。南宁市民生路131号绿都商厦1311号房原为案外人廖志鹏向绿之都公司购买。2009年2月21日,廖志鹏签署了《绿都商厦楼宇交接书》,绿之都公司将房产交付给廖志鹏。2009年5月2日,程世明与在南宁市合富置业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中介下,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约》,购买了前述房产,房屋总价款为元。 2010年2月25日,程世明向绿之都公司交纳了元的更名费。同日,程世明、绿之都公司签订了一份《》,双方约定:买受人(即程世明)向出卖人(即绿之都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民生路131号绿都商厦1311号房,建筑面积为46.1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3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程世明与绿之都公司签订合同的当天程世明交纳了全部房款。后绿之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该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程世明诉至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绿之都公司向程世明支付逾期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违约金9759.3元。 上诉人绿之都公司上诉称: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因此,被上诉人应在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向上诉人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于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jtsssx/2012/0928/40019.html。导致上诉人不能给予其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被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没有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程世明的诉讼请求,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程世明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
北京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因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上诉人绿之都公司先行足额预缴,而不是首先由业主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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