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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上诉状

时间:2012-10-10 14:19来源:轻舟已过 作者:龙里县青少年诗歌协会 点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 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铁西区北沟街河北委 代理人:连有斌律师,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李xx,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xx工科大学学生,住本校宿舍 被上诉人:王xx ,女,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 本市铁东区解放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 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铁西区北沟街河北委

代理人:连有斌律师,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李xx,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xx工科大学学生,住本校宿舍
被上诉人:王xx ,女,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
本市铁东区解放街胜利委一组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北初字第 266 号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请求中止本案诉讼
三.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评判前后矛盾
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上诉人的受雇司机唐xx擅自将出租车出借给亲属杨光所致。这一事实无论在庭审调查,还是本案卷宗证据,都十分清楚,一审判决在认定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可是该判在综合评判部分又以“擅自借给”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上诉人负全部责任。作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岂能出现如此矛盾的荒唐的判决。
二、一审判决遗漏责任主体而没有追加,应中止本案诉讼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交通肇事的直接责任人应该是逃逸者借车人杨x,连带责任人应该是出借人唐xx,且不论如何赔偿,一审理应将二位责任主体追加为被告,一审不但遗漏了杨光没有追加,而且错将唐福祥列为第三人。
如前所述,一审如果因肇事者杨x逃逸而评判“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应理解为本案的事实责任不清,那么就应该中止本案诉讼,待杨x归案后恢复审理。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无非是:雇员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为什么不适用雇主不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任何案件都应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雇员超出雇主授权,擅自行为致人伤害,雇主不承担责任。
对于受雇人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引起赔偿诉讼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人身损赔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由受雇人和借用人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主体,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受雇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我省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8条更为明确规定“借用机动车,借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被告,由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是适用如上规定非常典型的案件,受雇人唐xx在隐瞒上诉人和未经请示准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借给杨x驾驶致人损害,理应由杨x和唐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2008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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