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分清彩礼还是普通赠与在确定是否返还?

时间:2012-12-29 02:35来源:死兔子 作者:快乐的活着 点击: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等,依据传统风俗,有时男方为迎娶女方,在婚前要给女方彩礼。但收了彩礼不一定与子偕老,当双方没能结婚或者最终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在双方家庭之间往往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彩礼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却与普通的赠与大相径庭。那么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等,依据传统风俗,有时男方为迎娶女方,在婚前要给女方彩礼。但收了彩礼不一定与子偕老,当双方没能结婚或者最终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在双方家庭之间往往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彩礼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却与普通的赠与大相径庭。那么,如何判断特定财产究竟是普通的赠与还是彩礼呢?
婚外恋情中不能送“彩礼”
王某(男)与田某(女)于2008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田某曾多次表示希望与王某结婚。王某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向田某的账户汇入资金共计余元,用于田某在北京开办公司,双方还约定以经营公司的收益作为双方婚后在北京共同生活的经济来源。2010年8月,田某断绝了恋爱关系。后王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返还彩礼元。
田某认可王某给付的元,但认为该笔款项是王某基于与其存在的恋爱关系给付的,且当时说好这是王某自愿赠与其的生活费。此外田某称,王某一直处于婚姻关系中,其从来没有和自己约定结婚,因此王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要求退款没有依据。王某自认其从1991年4月20日结婚至今一直有配偶;田某则至今未婚。
法院认为,依据传统风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为意图将来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因此,在给付彩礼时,双方应当满足结婚的其他法定条件,例如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双方均没有配偶等。王某与田某恋爱期间,王某另有婚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婚外情”,双方不具备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婚外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此外,在婚外另有恋情的行为也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当被法律禁止。因此,对于婚外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区分和彩礼
邢某(男)与程某(女)于2007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起,程某在邢某处连续居住30余天,期间邢某为程某购买了一件羊绒大衣及白金首饰。2008年3月14日,邢某还主动给了程某5000元现金。2008年4月6日晚,邢某向程某提出分手,并要求程某返还为其购买的羊绒大衣、白金首饰等财物,但均遭到拒绝。邢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返还羊绒大衣与白金首饰及5000元现金。
程某则认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这些都是普通的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给付目的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别开来。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可能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则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非彩礼。本案中的羊绒大衣即属于一般赠与,而诸如大额现金、汽车、贵重金属等物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戒指等饰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性意义,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应当认定为彩礼。法院最终判令程某返还邢某白金首饰及现金5000元。驳回了邢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缔结婚约与否是关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彩礼应予返还。若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经结婚的,则只有在双方离婚时,符合两种特殊情况的彩礼可以返还,一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诉讼中,除了要对法院的处理原则心中有数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分清。在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在中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的,因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为夫妻双方,故即使彩礼实际由一方家庭支付,或实际支付给了另一方的亲属,诉讼中也只能以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由接受彩礼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其不得以其不是实际接收人为由拒绝返还。如果在给付彩礼后双方未能结婚,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应当以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
二是承担举证责任。在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原告首先要证明财物的性质为彩礼,即财物的给付是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接下来需要证明彩礼原属于自己所有。为此,原告需要提交购买财产的原始票据、银行转账存根等充分的证据材料。缔结婚姻关系作为接受彩礼一方的抗辩理由,相关证据亦应当由其提出。在给付方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时,则在给付事实的基础上要达到一个相对严格的“困难”的证明标准,即须证明通过其正常付出仍不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徐 冰 杨清惠/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18日3版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