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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2-10-23 21:00来源:张景林景谷艺术 作者:胡东伟 点击: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制发机关: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成文日期: 2006-01-10 主题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奖励 办法 通知 编号: 青公交〔2006〕8号 索引号: 00 标题: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及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制发机关: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成文日期:

2006-01-10

主题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奖励 办法 通知

编号:

青公交〔2006〕8号

索引号:

00

标题: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第二条 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案件。逃逸案件的性质分为一般性案件和重大案件。一般性案件包括:致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含碰撞交通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和市政设施);重大案件包括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任何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将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线索。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除事故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五条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122指挥中心设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举报工作。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其严格保密。(举报地址: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邮编;举报电话:122、0532-)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我不知道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经查证属实的,在将交通肇事逃逸人抓获后,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举报者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时从已累计记分中给予适当减免:
(一)提供逃逸车辆的不完整车号、车型或其他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并抓获逃逸人,一般性案件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元,重大案件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提供准确的完整车号或信息,抓获逃逸人的,一般案件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免4分,重大案件奖励人民币200元、免8分;
(三)提供逃逸人藏身、隐匿处所,将逃逸人抓获的;或将逃逸人直接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一般案件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免6分,相比看交通肇事赔偿计算。重大案件奖励人民币300元、免10分;
第七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逃逸案件同一线索的,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应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奖励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抓获逃逸人并完成案件侦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奖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当事人也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奖金转到其指定的账户内。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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