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
| 2013-01-29 | 上海律师在线 | 点击数:
行车前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这一小小的疏忽大意,真的就导致了犯罪?
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买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仅仅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小陈作为驾驶员在考取驾照的.过程中.应该获得过相应交通规则的培训.在车辆驾驶的过程中,也应该知道行车前不查看周围,可能引发危险.因此,小陈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上海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的后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当中,小陈在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车碾轧及碾轧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在客观上,小陈疏忽大意驾车的行为导致了老白死于车下;且小陈的驾车行为与老白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陈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由于驾车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比较接近,叶琦还向笔者解释了两罪的区别。两罪最主要的不同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而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驾驶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群使共同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本案当中,事故发生于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因此,小陈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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