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气象不得申辦個人車行(1)最近1年內受違規記點者(2)最近2年內曾由搭客提出申訴檢舉
,並經查證屬實者(3)最近5年內受吊扣駕照處分者。 : 3
2. 下列何種行為會受到吊扣駕照的處分為?(1)駕駛人駕車酒精含量超過標準者(2)計程車駕駛人未
領有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3)駕駛汽車闖紅燈者。 : 1
3. 下列何種情況下受吊銷其駕照並永世不得考領(1)撞傷執行中之警员者(2)操作汽車犯法經判決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3)違反阶梯交通安详規則因而惹祸致人死亡者。 : 2
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行車遇「停」標誌應減速慢行(2)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停再開
(3)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減速慢行。 : 2
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劃有行車分向線路段榨取迴車(2)劃有分向限定線路段榨取迴車
(3)劃有榨取超車線路段榨取迴車。 : 1
6. 不平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员之指揮者,應處(1)罰鍰並吊扣駕照1個月 (2)罰鍰並吊扣駕照2個月
(3)罰鍰並予記點。 : 3
7. 民众汽車号召站几多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1)5公尺(2)10公尺(3)15公尺。 : 2
8. 未將執業登記證安排駕駛人右側上方平台之插座內,要處新台幣 (1)900元 (2)1,500元
(3)3,600元
罰緩。 : 2
9.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以上阶梯,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未設榨取左、右轉縹誌
,在慢車道上行駛車輛 (1)不得左轉 (2)不得右轉 (3)得左轉。 : 1
10. 申請個人車行其執業年資須滿(1)4年(2)5年(3)6年以上紀錄。 : 3
11. 申請個人車行應切合(1)年滿25歲、連續執業6年以上 (2)年滿30歲、連續執業6年以上 (3)年滿
35歲、連續執業5年以上。 : 2
12. 申請報考職業汽車駕照最高年齡不得超過 (1)48歲 (2) 58歲 (3)68歲。 : 3
13. 交岔路口几多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1)10公尺(2)15公尺(3)20公尺。 : 1
14. 因酒後駕車惹祸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1)吊扣駕照 (2)吊銷駕照3年 (3)永世吊銷駕照。 : 3
15. 因出國、駕照被吊扣等事由未能按時審驗駕照時,可持相關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辦審驗
,但應於多久期間內補辦完畢(1)3個月內 (2)6個月內 (3)1年內補辦完畢。 : 2
16. 在那種情況下,可在橋上或地道內會車(1)車輛擁塞時 (2)橋或地道的寬度與載重限度碓能容納
兩車交會時(3)車輛較少時。 : 2
17. 在無遮斷器或警鈐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前,3至6公尺處設有「停」字標誌時,應在停
車線或標誌外 (1)把車愣住看、聽兩方確無火車駛來方可通過 (2)無火車駛來時,不必停車 (3)為
爭取時間,馬上通過。 : 1
18. 在非單行道且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阶梯行車,應靠 (1)左邊行駛 (2)右邊行駛 (3)中間行駛。 :
2
19. 在峻狹坡阶梯會車時,應該(1)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2)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3)可以不相讓。 :
1
20. 在狹路與他車交會時應(1)搶先前進迫使對方讓路(2)預先估計有足夠位置盡量靠邊停讓他車先
行(3)鳴喇叭要求對方避讓。 : 2
21. 於進出高速公路之單車道匝道及加減速車道駕駛車輛時 (1)可以超車 (2)不行以超車 (3)可以
併行行駛。 : 2
22.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黃色虛線路段(1)不得超車 (2)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 (3)超車時得駛越。 : 3
23. 在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事項時,須具有「執業事實」係指(1)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者或插手相助
社者 (2) 自備車輛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者 (3)以上皆是。 : 3
24. 自80年起計程車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切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什麼編
號顏色(1)1之18號純黃(2)1之18號純綠(3)1之18號純紅 : 1
25. 自營計程車未經许诺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1)吊銷牌照 (2)廢止執業登記 (3)以上兩者均
是
,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 : 1
26. 在彎道、地道、鐵路平交道等處(1)可以迴車 (2)減速至5公里以下就可以迴車 (3)不行以迴車
。 : 3
27. 有關車輛優先通行權之規定,何者不正確?(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在多車道圓環,左方
車輛應讓右方車輛先行 (3)在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 : 2
28.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若有異動,應於(1)15日(2)20日(3)25日內向警员機關
申報。 : 1
29. 自營計程車需僱用他人更换,其受僱人須報請當地 (1)警员機關 (2)公路監理機關 (3)駕駛員
職業工會 许诺後方得更换駕駛營業。 : 2
30.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率減低至時速(1)15公里以下(2)20公
里以下(3)25公里以下。 : 1
31. 行車至交岔路口遇黃燈時,若尚未越過遏制線,應 (1)加快通過(2)減速慢行停在遏制線前
(3)按鳴喇叭,快速通過。 : 2
32. 操作汽車犯法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 (1)吊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2)吊銷其駕照並永世不得
考領 (3)吊銷其駕照並1年內不得考領。 : 2
33. 汽車行至雙車道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几多公尺開偏向燈(1)10公尺(2)20公尺
(3)30公尺。 : 3
34. 汽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娛樂場等民众場所进出口時,應該 (1)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
準備 (2)加快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3)多按喇叭,使行人留意。 : 1
35.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遇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四分之一(2)三分之一(3)二分之一。 : 3
36.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 (1)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2)依
號誌指示或交通警员之指揮通過 (3)按鳴喇叭加快通過。 : 1
37. 汽車行駛於阶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搭客未繫安详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1)900元
(2)1,500元(3) 1,800元 罰鍰。 : 2
38. 汽車按期檢驗,过时1個月以上者,應(1) 罰鍰並扣其牌照 (2)罰鍰並吊銷牌照 (3)僅處罰鍰。
: 1
39. 汽車油箱加油時(1)引擎必須先熄火(2)可不必熄火(3)視大师習慣而定。 : 1
40. 汽車按鳴喇叭時,每次(1)不得超過2秒(2)不得超過1秒(3)不得超過半秒。 : 3
41. 非單行道阶梯,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偏向,緊靠阶梯右側,前後輪胎應距緣石或路面邊緣
(1)30公分 (2)40公分(3)60公分。 : 2
42. 汽車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除榨取其行駛,並處汽車全部人新台幣(1)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
鍰(2)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3)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牌照。 : 3
43. 汽車違規停車,超過幾小時後,可連續舉發(1)半小時(2)1小時(3)2小時 : 3
44.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前,如前面另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几多公尺始得通過?(1)
5公尺 (2) 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详通過後 (3) 15公尺。 : 2
4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惹祸,如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者,應處罰駕駛人(1) 罰
鍰並吊銷駕照(2)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 (3) 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 : 2
46. 汽車駕駛人,如惹祸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当即採取救護或其他须要法子,並向警员機關報告
,不得逃逸,逃逸者應處罰(1)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2)吊扣駕照1年 (3) 吊扣駕照2年。 : 1
47. 汽車惹祸逃逸案件,經关照汽車全部人到案說明,全部人無故不到案說明或不堤供駕駛人資料
者,處(1) 罰鍰並吊銷牌照(2)吊扣牌照1至3個月 (3) 罰鍰並吊扣牌照6個月。 : 2
48.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挫折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1) 1,500元
以上至3,600元以下(2) 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3) 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 : 3
49.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来由,不依規定接管阶梯交通安详講習者,處新台幣(1)900元(2) 1,800元
(3) 3,600元 罰鍰。 : 2
5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惹祸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须要法子,並向警员機關報
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1)3~6個月(2)1年(3)2年;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 1
51.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人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址地 (1) 監理機關(2)警员機關
(3)公路主管機關 申辦執業登記。 : 2
52.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1)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2)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3)吊銷駕駛執照。 : 1
53. 汽車駕駛人在1年內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 (1)吊銷駕駛執照 (2)吊扣駕駛
執照1年 (3)吊扣駕駛執照2年。 : 1
54. 汽車駕駛人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車道者,處新
台幣(1)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2)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3) 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3
55. 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行使偏向燈或不留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
新臺幣(1)300元以上600元以下(2)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3)600元以上1,800百元以下罰鍰。 : 3
56.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因素超過每公升 (1)0.15 (2)0.2 (3)0.25毫克以上者駕車
者,將依阶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35條處罰。 : 3
57.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惹祸應負惹祸責任者,其吐氣所含酒精因素超過每公升几多毫克應移送法辦
(1)只要有飲酒(2)0.25(3)0.55。 : 1
58.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阶梯時,行使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1)3,000元
(2)3,600元(3)6,000元 罰鍰。 : 1
59. 汽車駕駛人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應處新台幣(1)300元以上至600元以下
(2)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3)6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罰鍰。 : 2
60. 汽車駕駛人持平凡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處新台幣(1)1,500元至3,000元(2)1,800元至
3,600元(3)1,500元至3,600元罰鍰。 : 2
61. 汽車駕駛人持过时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台幣(1) 1,800元至3,600元(2)1,500元至3,600元
(3)6,000元至1萬0,800元之罰鍰。 : 1
62. 汽車駕駛人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台幣(1)300元至600元(2)600元
至1,200元(3)600元至1,800元罰鍰。 : 3
63.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合格,並經講習及格,應自講習及格之日起(1)6個月(2)8個月
(3)12個月
內辦妥執業登記。 : 1
64. 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 1個月(2)3個月(3) 6個月。 : 2
65.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處新台幣(1)1,200元至2,400元(2)1,500元至
3,600元(3)1,800元至3,600元罰鍰。 : 1
66. 汽車駕駛人駕車 (1)連續駕駛不行超過6小時 (2)連續駕駛不行超過8小時 (3)法規沒限定連續
駕駛時數。 : 2
67. 汽車駕駛人駕車,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员者 (1)吊銷其駕駛執照,1年以後始得从头考領
(2)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以後始得从头考領 (3)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2
68.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妨碍而無交通警员指揮之交岔路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支線道車應
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2)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3)犹如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右方車應暫停讓左方車先行。 : 3
69. 車輛於高速公路妨碍時,應在妨碍車輛後方几多距離設置妨碍標誌?(1)10公尺至30公尺
(2)30公尺至100公尺 (3)50公尺至至100公尺。 : 3
70. 車齡几多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次(1)3年 (2)4年 (3)5年。 : 3
71.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1)處新台幣900元罰鍰 (2)處新台幣1,200元罰鍰 (3)處新台
幣2,400元罰鍰。 : 2
72. 計程車如逾越營業區營業依公路法處罰鍰外,並可扣其車輛牌照:(1)1至3個月(2)3至6個月
(3)6至9個月。 : 1
73. 左列那些路段榨取迴車(1)設有榨取左轉標誌之路段(2)劃設有分向限定線(雙黃線)之路段(3)以
上皆是。 : 3
74.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及格有用期間為(1)1年(2)2年(3)3年。 : 1
7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多久查驗一次(1)1年(2)2年(3)3年 : 1
76. 計程車駕駛人停靠号召站時 (1) 可離開座位攬客 (2)不得離開座位攬客 (3) 沒有規定。 : 2
77. 計程車駕駛人駕駛計程車惹祸,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
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1)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2)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3)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1
78.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私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
,(1)4年內 (2)5年內 (3)6年內不得再申辦。 : 2
7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插手計程車運輸相助社社員者,經監理機關许诺由夫妇、同戶直系
親屬或僱用他人更换駕駛營業者,應於開始執業幾日前檢具監理機關许诺文件,向其主事務所地址
地警员局辦理申報?(1)7日(2)15日(3) 20日 : 2
80. 高速公路上,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妨碍車輛,不得超過 (1)2小時 (2)6小時 (3)12小時。 : 1
81.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若有安详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新台幣 (1)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2)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3)6,000元以上1萬2,000元
以下罰鍰。 : 3
82. 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有(1)挫折自由(2)睹博(3)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廢止其執業登記。 : 1
83. 執業登記證查驗日期係以(1)出生日期(2)發證日期(3)第1次領證日期
為基準。 : 1
84.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点變更)等異動,應於(1)10日內(2)15日內(3)20日內
,向原發證警员機關辦理申報者,过时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 2
85. 最近幾年內曾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禁绝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1)1年(2)3年(3)5年 : 2
86. 計程車執業登記測驗合格標準為 (1)60分 (2)70分 (3)80分。 : 2
87. 路邊繪設榨取停車黃線,未設任何標誌路段意指(1)早上7時 至晚上8時榨取停車 (2)早上7時
至晚上8時榨取停車,但沐日可停車(3)24小時榨取停車。 : 1
88.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1)應当即避讓 (2)在後跟蹤急駛
(3)只要不跨線行駛,不須避讓。 : 1
89.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牵制之交错路口闖紅燈者,應記違規點數(1)3點 (2)2點 (3)1點。 : 1
90. 駕駛人於高速公路行駛遇有濃霧、濃煙、大雨、強風能見度甚低時,車速應(1)保持最低時速
60公里 (2)低於40公里行駛或暫停路肩 (3)維持正常速率行車。 : 2
91. 駕駛人駕駛汽車,行駛人行道,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責至:(1)
三分之一 (2)二分之一 (3) 三分之二。 : 2
92. 駕駛中遇幼童專用車,如不依規定禮讓,除記違規點數外,並處新臺幣(1)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罰鍰 (2)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 2
93. 計程車駕駛人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恣意隨停攬載者,應處以 (1)罰鍰並記點 (2)吊
照執業牌照 (3)吊扣職業駕照。 : 1
94.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过时幾個月以上會受廢止執業登記處分(1)
3個月 (2) 4個月 (3) 6個月。 : 3
95.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經處罰鍰仍不辦理者,應 (1)吊扣駕照3個月
(2)吊銷駕照 (3)吊銷牌照。 : 2
96.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按計費表收費,依下列何種法令處罰?(1)公路法(2)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
例(3)社會秩序維護法。 : 1
97. 汽車駕駛人未領取登記證,即行駕計程車營業,應處罰新臺幣(1)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
(2)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3)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2
98.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以下何種情況並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廢止執業登記?(1)詐
欺罪 (2)過失重?害罪 (3)毀損罪。 : 1
99. 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1)領證日(2)出生日期(3)受僱日,前後
1個月內檢同國民成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送原發證警员機關查驗。 : 2
100. 計程車駕駛人遏制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存其執業資格(1)1年 (2)2年 (3)3年 过时
應从头辦理執業登記。 : 2
10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用限期為 (1)2年(2)3年 (3)4年。 : 2
102. 計程車駕駛人酒醉駕駛、闖紅燈,除依原條款處罰外,並予記點(1)1點(2)2點(3)3點。 : 3
103. 臨時停車係指上下人客、貨,停車(1) 未滿3分鐘 (2) 未滿5分鐘 (3) 未滿10分鐘,引擎未熄
火,並保当即行駛狀態。 : 1
104.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1)1年 (2)2年 (3)3年。 : 3
105. 職業駕駛執照因过时審驗被註銷後 (1)得申請換發平等車類之平凡駕駛執照 (2)不得換發平凡
駕駛執照 (3)得換領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 1
10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过时6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 (1)廢止其執業登記(2)計程車
駕駛人未滿6個月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3)處以罰鍰。 : 1
107. 二車道以上阶梯,个中心線為2條黃色實線時:(1)可以越過中心線,駛入來車車道(2)如無前
來車,於超車時才可越過(3)不得越過中心線駛入來車車道內。 : 3
108. 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拒絕接管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1)5萬元(2)6萬元(3)9萬元
罰鍰,並吊銷其駕照執照。 : 2
109. 計程車駕駛人私自變更車頂燈,處汽車全部人 (1)吊扣執業登記證(2)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罰鍰(3)以上皆是。
: 2
110. 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拒絕接管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被吊銷其駕照執照者於多久才气从头考
領駕駛執照?(1)1年(2)3年(3)不得从头考領。 : 2
111. 計程車駕駛人,恣意拒載搭客或存心繞道行駛者,處新台幣(1)300元以上600元以下(2)600元
以上1,200元以下(3)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2
112.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阶梯時,行使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1)1,200元
(2)1,800元(3) 3,000元 罰鍰。 : 3
11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私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许诺僱用
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
請人於(1)5年(2)6年(3)8年 內不得 : 1
114.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1)3個月(2)半年(3)9個月
者
,得准予隔年再行辦理。 : 2
115.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處新台幣(1)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2)9,000元以上9萬元
以下(3)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2
116.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阶梯上競駛、競技者經處吊扣該汽車牌照3佪月,如再提供作前述違規行使
應(1)沒入該汽車(2)吊銷該車牌照(3)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 1
117.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阶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1)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2)1萬
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3)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 3
118.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者,除依公路法處罰鍰外,並得視情節(1)吊銷駕照(2)吊扣牌照
1至3個月(3)吊扣駕照1至3個月。 : 2
119. 汽車駕駛人在阶梯上蛇行或其他危險方法駕車者處新台幣(1)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2)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3)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 2
120. 計程車私自裝設未經许诺之車頂燈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新臺幣 (1)900元以上
1,800元以下(2)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3)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 1
121. 行車速度愈高其反應距離:(1)不變。(2)愈短。(3)愈長。 : 3
122. 在雙向二車道上〝欲〞逾越前行車,發現對向有來車,應該(1)当即減速放棄超車。
(2)馬上加快搶先逾越。(3)按鳴喇叭,促來車減速或避讓。 : 1
123. 汽車全部人、駕駛人違反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罰鍰不繳者:(1)移送強制執行。
(2)易處吊銷駕照、牌照。(3)易處吊扣駕照、牌照。 : 1
124. 汽車全部人、駕駛人違反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过时不繳汽車牌照者
:(1)移送強制執行。(2)沒入該車輛。(3)按其吊扣期間更加處分。 : 3
125. 汽車全部人、駕駛人違反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經處分吊銷駕駛執照,过时不繳駕駛執照者
:(1)移送強制執行。(2)逕行註銷駕駛執照。(3)易處吊銷汽車牌照。 : 2
126. 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應處罰:(1)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2)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3)吊扣其駕駛執照9個月。 : 1
127. 汽車駕駛人行使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1)罰鍰(2)吊銷駕駛執照
(3)罰鍰、當場榨取其駕駛,並扣繳該駕駛執照。 : 3
128. 汽車行駛於阶梯上哪些人需繫安详帶?(1)汽車駕駛人(2)前座搭客(3)汽車駕駛人及
前座搭客。 : 3
129. 計程車載送搭客如經駕駛人要求前座搭客繫安详帶,搭客執意不繫安详帶,怎样處罰?(1)處
計程車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2)處前座搭客新台幣1,500元(3)因計程車駕駛人有善盡奉告責任不罰
。 : 3
130. 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無法移置時:(1)應在車身後方5至30 公尺處,豎立車輛
妨碍標識(2)開亮全部車燈,並時常連續按鳴喇叭(3)顯示前後燈即可。 : 1
13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車輛:(1)不
得左轉(2)未設榨取左轉標誌者,即可以左轉(3)並無規定。 : 1
132. 汽車行駛至多車道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未操作左轉彎專用道,或未設左轉彎專用阶梯口,未利
用內側車道轉彎者,應處新台幣(1)600元號以上1,200元下(2)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3)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2
133. 車輛遇有非凡情況,必須行駛阶梯左側時,應該:(1)加快快行(2)減速慢行並留意前线
來車及路旁行人(3)多按鳴喇叭,使對面來車知道。 : 2
134. 汽車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在统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距離,應保持:(1) 1公尺以
上(2) 3公尺以上(3)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3
135. 汽車按鳴喇叭規定:(1)不得連續按鳴3次以上(2)得連續按鳴4次(3)按鳴次數無限定
。 : 1
136. 汽車會車時,彼此之間隔,不得少於:(1)2公尺(2)1公尺(3)半公尺。 : 3
137. 汽車發生交通事情蒙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1)按期檢驗(2)臨時檢驗(3)申
領牌照檢驗。 : 2
138. 汽車行駛统一車道,前車如須減速暫停時:(1)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奉告後車(2)要
停就停,不必顯示燈光與手勢(3)先減低速率,再逐步停車即可。 : 1
139. 牌照借供他車行使或行使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牌照應:(1)吊扣3個月(2)吊銷
(3)吊扣6個月 : 2
140. 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之受處分人,如不平處罰機關所作之處罰者:(1)可以向处所法院聲
明異議(2)向交通部抗議(3)向行政院陳情。 : 1
141. 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关照單簽收欄簽名收受关照單,其代表(1)承
認違規事實(2)已收受該关照單(3)以上皆是。 : 2
142.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1)一樣不變(2)減輕其刑(3)加重其刑。 : 2
143. 汽車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將處罰鍰新臺幣:(1)600元至1,200元(2)900元至1,800元
(3)1,200元至2,400元。 : 1
144. 依道交通安详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1)人行道(2)彎道(3)二者
皆是。 : 1
145. 依阶梯交通安详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1)槽化線(2)行人穿越道
(3)二者皆是。 : 2
146. 依阶梯交通安详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1)交通島(2)槽化線(3)二者皆
是。 : 3
147. 依阶梯交通安详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1)消防栓之前(2)障礙物對面
(3)二者皆是。 : 3
148. 依阶梯交通安详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1)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2)彎
道(3)二者皆是。 : 3
149. 依阶梯交通安详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1)阶梯补缀路段(2)民众場所进出
口 (3)二者皆是。 : 3
150. 在高速公路统一車道上行駛之小型車輛時速在70公里時,前後兩車間起码距離應為
:(1)25公尺(2)35公尺(3)45公尺。 : 2
151. 在高速公路行車:(1)不得超速競駛,不得低速併行(2)可以超速競駛,但不得低速併行
(3)不得超速競駛,卻可以低速併行。 : 1
152. 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中:(1)不得操作路肩超車(2)可以操作路肩超車(3)僅能操作加
速車道超車。 : 1
153. 行車速率愈快,駕駛人的視野:(1)不變(2)愈狹窄(3)愈寬廣。 : 2
154. 行駛高速公路駛入主線:(1)先在加快車道減速,確認安详後才可駛入(2)啟開左偏向燈
即可駛入(3)先在加快車道加快,確認安详後才可駛入。 : 3
155. 在轉彎時發生車禍的缘故起因為駕駛人:(1)僅疏忽視野死角(2)僅疏忽內輪差(3)二者皆
是。 : 3
156. 對汽車惹祸責任,地區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1)絕對服從(2)向覆議機關申請覆議
(3)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 2
157. 汽車行駛於地道內,應開啟頭燈,並採用:(1)近光燈(2)遠光燈(3)霧燈。 : 1
158. 長地道內設置停車彎,其目标是供:(1)停車苏息(2)妨碍車輛停放(3)前車阻路超車
用。 : 2
159. 車輛行駛於長地道遇前线火災發生時,其逃生原則:(1)留在車內守候救助(2)依車行反
偏向逃生(3)依車行偏向逃生。 : 2
160. 長地道之車行聯絡地道(車行橫坑):(1)供妨碍車輛停放(2)危机必須開放時,車輛方
得進入(3)供一样平常車輛迴轉之用。 : 2
16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1)交
通指揮人員手勢為準(2)燈光號誌為準(3)二者遵守个中一項即可。 : 1
162. 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包罗:(1)號牌(2)行車執照(3)以上皆是。 : 3
163. 汽車行車執照、拖車行使證每幾年換發一次?(1)2年(2)3年(3)6年。 : 2
164. 車輛全部人住址搬遷時,除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異動外,還應向哪一單位辦理車籍異動
?(1)阶梯主管機關(2)警员機關(3)公路監理機關。 : 3
165. 汽車下列何種設備規格不得變更?(1)顏色(2)頭燈(3)偏向盤位置。 : 3
166. 汽車下列何種設備規格得以變更,但變更後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檢驗?(1)頭燈(2)懸吊系
統(3)偏向盤位置。 : 1
167. 汽車因故停駛限期最多為多久,过时牌照會被註銷?(1)6個月(2)1年(3)2年。 : 2
168. 檢驗不及格汽車,責令於多久時間內整修完美申請覆驗?(1)1個月(2)3個月(3)6個月。 : 1
169.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何單位申請檢驗及變更登記?(1)公
路監理機關(2)建設局(3)警员機關。 : 1
170.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幾年換發一次?(1)3年(2)5年(3)6年。 : 3
171.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幾年審驗一次?(1)1年(2)3年(3)6年。 :
2
172. 汽車行至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几多公尺顯示偏向燈?(1)10公尺(2)20公尺
(3)30公尺。 : 3
173. 駕駛執照破爛損毀不易辨明時,要:(1)申請換發(2)重行考領(3)等6年換照時再換領。 : 1
174. 計程車車窗玻璃上:(1)可黏貼不透明反光紙(2)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3)應有窗簾
。 : 2
175. 因染病、出國等事由,職業駕駛執照未能按時審驗時,可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病癒或回國後:(1)3個月內(2)4個月內(3)6個月內 : 3
176. 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1)可參加駕駛執照考驗(2)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
驗(3)未有特別規定。 : 2
177.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未設榨取左轉或右轉標誌者,在快
車道上行駛車輛:(1)不得右轉(2)不得左轉(3)並無規定。 : 1
178. 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阶梯之中央右側駕車者,應處:(1)吊扣駕駛執照(2)罰鍰(3)吊扣行車
執照。 : 2
179. 夜間會車,應行使:(1)遠光燈(2)近光燈(3)熄燈避讓即可。 : 2
180.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妨碍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1)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
行(2)少車道車讓多車道車先行(3)以上皆是。 : 3
181. 消防栓、消防車进出口,几多距離以內不得臨時停車:(1)5公尺內(2)10公尺內(3)15公尺內。
: 1
182. 行車速率,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
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定線之阶梯,或設有快慢車道脱离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1)40公里(2)50公里(3)60公里。 : 1
183.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率減低至時速:(1)10公里以下
(2)15公里以下(3)20公里以下。 : 2
184. 速率較慢之小型汽車,應行駛:(1)內側車道(2)外側車道(3)慢車道。 : 2
185.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阶梯行駛,小型車應行駛:(1)內側車道(2)外側車道(3)內外側車道
均可,但不得恣意變換車道。 : 3
186. 汽車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地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時,應該:(1)減速慢
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2)多按鳴喇叭,使行人留意(3)加快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 1
187. 汽車在峻狹坡阶梯會車時,應該:(1)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2)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3)沒有規
定。 : 1
188. 在市區交通頻繁之阶梯:(1)按鳴喇叭兩長聲後,可以超車(2)按鳴喇叭兩短聲後,可以超車
(3)不行鳴喇叭或超車。 : 3
189.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1)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2)依
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3)按鳴喇叭加快通過。 : 1
190.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遇行人雖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阶梯但闖紅燈時,應該:(1)依號誌
指示通過(2)仍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3)按鳴喇叭告诫行人後,加快通過。 : 2
191.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管人員未暗示遏制時,應該:(1)仍應看、聽鐵路兩端確無火
車駛來,始得通過(2)加快通過(3)俟看管人暗示後通過。 : 1
192. 下坡行車時應:(1)為節省油料可關閉電門放空檔(2)不得將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3)引擎不熄
火、放空檔滑行。 : 2
193.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1)按鳴喇叭(2)開亮頭燈警示(3)顯示偏向燈或手勢。 : 3
194. 在彎道、坡道、橋樑、地道、鐵路平交道等處:(1)可以迴車(2)不得迴車(3)減速至5公里阁下
始可迴車。 : 2
195. 汽車行駛中遇濃霧,應該:(1)行使偏向燈(2)煞車燈(3)開亮頭燈。 : 3
196. 交岔路口、民众汽車号召站几多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1)10公尺(2)20公尺(3)30公尺。 : 1
197. 行使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應處:(1)罰鍰並榨取其行駛(2)扣繳牌照(3)罰鍰,扣繳牌
照並榨取其行駛。 : 3
198. 行車執照到期:(1)應將行使日期自行纠正(2)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照(3)仍可繼續使
用。 : 2
199.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地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或交通
頻繁處所:(1)不得倒車(2)可以倒車(3)速率減慢後始可倒車。 : 1
200. 汽車停車時應:(1)依車輛順行偏向緊靠阶梯右側(2)緊靠阶梯左側(3)在比較利便路段。 : 1
201. 車輛引擎底盤、電系、車身損壞不堪行使時,應:(1)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繳回牌照
(2)報廢之車輛恣意丟棄(3)連同號牌賣給舊貨贩子。 : 1
202. 後車逾越前車時,應該:(1)由前車右側超車(2)由前車左側逾越(3)沒有規定由那側逾越。 :
2
203. 在鐵路平交道、交岔口、快車道、行人穿越道:(1)可以停車(2)可以臨時停車(3)不得臨時停
車。 : 3
204. 汽車發生交通事情蒙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1)按期檢驗(2)臨時檢驗(3)申領牌照檢
驗。 : 2
205.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第1次被舉發者:(1)吊扣駕照
(2)吊銷駕照(3)處以罰鍰。 : 3
206. 領有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可以駕駛:(1)營業或自用小客車及輕型機車(2)營業或自用小客車
與重型機車(3)僅營業小客車。 : 1
207. 如將汽車燃料由汽油變更行使瓦斯時,應向:(1)監理機關辦理登記(2)警员機關辦理登記
(3)交通部辦理登記。 : 1
208. 汽車裝載搭客:(1)不得超過审定人數(2)視須要來決定(3)沒有規定或限定。 : 1
209. 轉彎之車輛在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應:(1)鳴喇叭进步行人留意(2)讓行人優先通過(3)加快
通過。 : 2
210. 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前,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新台幣
:(1)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2)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3)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 3
211.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榨取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新台幣
:(1)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2)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3)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 2
212.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地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與交通
頻繁處:(1)不得倒車(2)可以倒車(3)速率減低始可倒車。 : 1
21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妨碍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至不妨礙交通處所,應處新台幣
:(1)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2)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3)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 3
214. 營業車輛之收費基準的法源為:(1)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2)阶梯交通安详規則(3)汽車客貨運
運價準則。 : 3
215. 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许诺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申請投資經營特許之汽車運輸業,但不
包罗:(1)小客車租賃業(2)汽車貨運業(3)計程車客運業。 : 3
216. 公路、街道等供公眾通行之处所,係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所稱之 (1) 阶梯 (2) 通路(3)通
道。 : 1
217. 車輛停放於阶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欠妥即行駛,稱為(1)停車 (2)臨時停車(3)側車。 : 1
218. 下列何種機關於须要時得發布限定車輛通行呼吁,以維護阶梯交通安详與暢通(1) 警员機關
(2) 公路機關(3)以上皆是。 : 3
219. 下列何種違規項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1) 違規停車 (2) 超速(3)任何違規。 : 1
220. 民眾得檢具違反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之違規證據資料向(1) 警员機關(2) 教诲機關(3)阶梯
養護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 1
221.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气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1) 酒後駕車 (2)
無照駕駛(3) 闖紅燈。 : 3
222. 逕行舉發違規舉發关照單,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关照人? (1) 汽車全部人(2) 汽車駕駛人(3)
二者皆可。 : 1
223. 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关照單後不平舉發事實者,應於(1)30日(2)20日 (3)15日
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 3
224. 汽車行使他車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全部人新台幣(1) 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2)
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 (3)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榨取其行駛。 : 1
225.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該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关照(1) 汽車駕駛人(2) 汽車全部人 (3) 二
者皆可
期限領回之。 : 2
226. 安裝用具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全部人新臺幣(1) 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2)
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 (3)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纠正。 : 2
227. 領用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處汽車全部人新臺幣(1) 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2)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3) 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 1
228.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者,處(1)汽車駕駛人(2)汽車全部人 (3)二者皆可
新臺幣
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2
229.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執業登記證插座者,處(1)汽車駕駛人(2)汽車全部人 (3)二者皆可 新臺
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2
230.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車頂燈者,處汽車全部人新臺幣(1) 300元以上600元以下(2) 600元以上
900元以下 (3) 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3
231.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於右前座椅椅背置放執業登記證副證者,處新臺幣(1)900元(2)1,200元
(3) 1,500元罰鍰。 : 3
232. 汽車不依期限參加按期檢驗,过时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何時發還?(1) 繳交罰款後
(2) 檢驗及格後 (3)應从头申領牌照。 : 2
233. 汽車不依期限參加按期檢驗,过时6個月以上者 (1) 吊銷(2) 註銷(3)撤銷其牌照。 : 2
234. 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1個月 (2) 2個月
(3) 3個月。 : 3
235. 違規惹祸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何人應接管阶梯交通安详講習?(1)汽車駕駛人(2)汽車全部
人 (3)二者皆要。 : 1
236.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按限期,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过时(1) 3個月(2)6個月 (3) 1年以上
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 3
237. 汽車載運人數超過审定數額者,處汽車駕駛人(1) 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2) 1,500元以上
3,600元以下 (3)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纠正。 : 3
238. 汽車載運人數超過审定數額,如應歸責汽車全部人時,其處罰對象為(1)汽車駕駛人(2)汽車所
有人 (3)二者皆要。 : 3
239. 汽車駕駛人將6歲以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應怎样處罰?(1) 罰鍰(2) 施以阶梯交通安详
講習(3)二者皆要。 : 3
240.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保持安详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3) 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2
241.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 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2)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3) 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2
242. 汽車駕駛人如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應歸責於汽車全部人者,得(1) 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2)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3) 吊銷其汽車牌照。 : 1
24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應怎样處罰?(1) 處新臺幣1萬
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2)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3) 二者皆是。 : 3
244. 汽車全部人明知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不予榨取駕駛者,應怎样處罰?(1)比照駕駛
人處新臺幣1萬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2) 吊扣其牌照3個月(3) 二者皆是。 : 3
24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者,應怎样處罰?(1) 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2)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3) 二者皆是。 : 3
246. 汽車駕駛人酒醉駕駛汽車惹祸,致人重傷者,應怎样處罰? (1) 吊銷其駕駛執照不得再考領
(2) 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3) 二者皆是。 : 3
247.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管酒精測試之檢定,惹祸致人(1) 受傷(2) 死亡(3)二者皆是,吊銷該駕駛
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2
248. 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應依規按限期辦理事項,違者處以罰鍰?(1)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
報(2)參加年度查驗(3)二者皆是。 : 3
249.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應(1)吊
扣其執業登記證(2)吊扣其駕駛執照(3) 二者皆是。 : 1
250.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搶奪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者,應怎样處罰?(1) 廢止其執
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2) 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3)僅能廢止執業登記。 : 1
251.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罪者,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 (1) 吊扣
(2) 吊銷 (3) 註銷 其執業登記證。 : 1
252.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怎样處罰
?(1) 吊扣其執業登記(2) 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3)吊扣其駕駛執照。 : 2
253.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下列何種行為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 恣意拒載搭客
(2) 存心繞道行駛(3)二者皆是。 : 3
25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阶梯上蛇行者,應怎样處罰?(1)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榨取其駕駛(2)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3)二者皆是。 : 3
255. 二輛以上車輛配合在阶梯上蛇行者,應怎样處罰?(1)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2)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3)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當場榨取其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 1
25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率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應怎样處罰?(1) 處新臺
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榨取其駕駛(2)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3)二者皆是。 : 3
25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阶梯上蛇行因而惹祸者,除依規定除罰外,並 (1) 吊銷其駕駛執照
(2)吊銷其牌照(3)二者皆要。 : 1
25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有下列何者正確(1)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2) 轉彎車已開始
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3) 二者皆對。 : 1
259.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下列何者正確?(1)行經交岔路口於路口中心處左轉彎(2)在多車
道右轉彎,先駛入外側車道 (3)二者皆是。 : 3
26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直行車佔用左轉專用車道,應處新台幣(1)600元以上1,200元以
下 (2) 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3) 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 2
261.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何種气象,應處以罰鍰?(1) 在彎阶梯段迴車(2) 在隧阶梯段迴車
迴(3)二者皆是 。 : 3
262.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下列何種气象,切合規定?(1) 在榨取左轉路段迴車(2) 行經圓環路口
,繞行圓環迴車(3) 設有雙黃實線路段迴車。 : 2
263.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何種气象,應處以罰鍰?(1) 在快車道倒車(2) 倒車留意車輛、行
人 (3) 不在單行阶梯段倒車。 : 1
264.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下列何種气象,切合規定?(1)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2)不在狹路倒車
(3)倒車時不留意行人。 : 2
265.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气象,應處以罰鍰?(1)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2) 下坡時行使
低速檔(3) 依規定行經渡口。 : 1
266.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牵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 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
(2)1,200元1,800元以下(3)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 3
267.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牵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1) 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2) 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3)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 2
268.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處新臺幣(1)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2) 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3)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 2
269.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何種气象,應處以罰鍰?(1)不遵守看管人員之指示
(2)遮斷器開始放下即停車(3)警鈴響即停車。 : 1
270.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違規因而惹祸,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多久可考領(1) 3年
(2)6年(3) 終身不得考領。 : 3
271. 汽車駕駛人於非單行阶梯段臨時停車時,應依順行偏向緊靠阶梯右側,其右前後輪胎距緣石或
路面邊緣不得超過(1)30公分(2)60公分 (3)90 公分。 : 2
272.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時,下列何種气象,切合規定?(1) 距交岔路口8公尺(2) 距消防車出、
进口8公尺 (3) 距民众汽車号召站8公尺。 : 2
273. 汽車駕駛人在阶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主管機關應書
面关照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用 (2)过时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3) 以上皆是。
: 3
27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气象者,應處罰鍰?(1) 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2) 遇紅燈
依車道連貫暫停 (3)前行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
其他車輛通行。 : 3
27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妨碍不能行駛,應(1)儘速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2)未移置前應在車
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妨碍標誌,移置後應妨碍標誌去除 (3) 以上皆是。 : 3
27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员避免,不聽避免者,依下列何
者處罰?(1)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 依其所違反條款予以處罰,並處新臺幣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 處 : 2
277. 駕駛人僅有不平從稽察任務人員稽察之行為,然其駕駛行為並未違反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
2章汽車各條者,應怎样處罰?(1)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2) 處新臺幣900元以上
1,800元以下罰鍰(3)法無明文規定, : 2
278. 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然其駕駛行為並未違反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
二章各條者,應怎样處罰?(1)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2) 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3)因法無明文規定,僅 : 1
279. 汽車駕駛人,操作汽車犯法,(1)經檢察官起訴(2)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3)經判決有
罪確定 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2
280. 汽車駕駛人,抗拒依法令執行交通稽察人員之稽察,因而引起(1)傷害(2)死亡(3)二者皆是
,吊銷其駕駛執照。 : 3
281. 汽車駕駛人,違反阶梯交通安详規則,因而惹祸致人(1) 死亡(2) 受傷(3)財物損失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 1
282. 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警员之稽察,因而引起傷害者,應處新臺幣(1) 1萬5,000元以
上6萬元以下(2)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3)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2
28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员者,應怎样處罰?(1) 吊銷其駕駛執照(2) 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3)以上皆是。 : 3
28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惹祸,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怎样處罰?(1)處新臺幣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2) 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3)吊銷駕照。 : 1
28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惹祸,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者,應怎样處罰?(1)處新臺
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2) 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3)以上皆是。 : 3
28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惹祸致人受傷或死亡者,(1) 應即採取救護法子及依規定處置(2) 关照警
察機關處理,不得恣意移動惹祸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3)以上皆是,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
9,000元以下罰鍰。 : 3
287. 駕駛人惹祸致人員傷亡逃逸者,應怎样處罰?(1) 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2) 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3)以上皆是。 : 2
288. 惹祸逃逸案件,經关照汽車全部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者,應怎样處罰?(1) 吊扣該汽
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2) 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至6個月(3) 吊銷該汽車牌照。 : 1
289. 惹祸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者,得予暫時监禁處理,其监禁期間最長(1)3個月
(2)4個月(3)5個月。 : 1
290.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 6個月內,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
1個月 (2) 1年內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記1點之行為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3) 6個月內,共達
6點以上者,吊銷駕駛執照。 : 3
291. 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牵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記違規點數(1)1點 (2) 3點 (3) 5點。 : 2
292. 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鐵路平交道看管人員之指示,強行
闖越者,記違規點數(1)1點 (2) 3點 (3) 5點。 : 2
293. 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率,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
上者,記違規點數(1)1點 (2) 3點 (3) 5點。 : 2
294. 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二輛以上之汽車配合在阶梯上競駛者,記違規點數
(1)1點 (2) 3點 (3) 5點。 : 2
295. 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挫折交
通秩序者,記違規點數(1)1點 (2) 3點 (3) 5點。 : 1
296. 汽車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記違規紀錄於(1) 3個月 (2)4個月(3)6個月內共達
3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1個月。 : 1
297. 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規定,汽車全部人、駕駛人提出聲明異議機關為 (1) 管轄警员機關
(2) 管轄处所法院 (3) 管轄公路主管機關。 : 2
298. 汽車全部人、駕駛人違規經裁決,未依規定聲明異議,亦不依規定繳納罰鍰或繳送汽車牌照者
,下列處理敘述何者有誤?(1) 處分吊銷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2) 處分吊扣者,逕行吊銷
(3) 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 2
299. (1) 駕駛執照 (2) 汽車牌照(3)行車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及格,不
得再行請領。 : 2
300. 汽車駕駛人躲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重傷,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其後續處分何者正確?(1) 終身
均不得再考領,無破例 (2) 吊銷處分執行已逾10年得依規定申請考領(3) 吊銷處分執行已逾5年得
依規定申請考領。 : 2
301. 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警员之稽察,因而引起傷害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其後續處分何者
正確?(1) 終身均不得再考領,無破例 (2) 吊銷處分執行已逾15年得依規定申請考領(3) 吊銷處分
執行已逾8年得依規定申請考領。 : 3
302. 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惹祸致人員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其後續處分何者
正確?(1) 終身均不得再考領,無破例 (2) 吊銷處分執行已逾5年得依規定申請考領(3) 吊銷處分
執行已逾12年得依規定申請考領。 : 3
303. 汽車駕駛人因操作汽車犯法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其後續處分何者
正確(1)終身均不得再考領,無破例(2)吊銷處分執行已逾6年得依規定申請考領(3)吊銷處分執行已
逾3年得依規定申請考領。 : 2
304. 汽車駕駛人惹祸致人重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其後續處分何者正確?(1) 終身均不
得再考領,無破例 (2) 吊銷處分執行已逾10年得依規定申請考領(3) 吊銷處分執行已逾3年得依規
定申請考領。 : 2
305. 汽車駕駛人因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經吊扣駕照,吊扣期間再犯,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
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 3年 (2) 4年(3) 5年。 : 1
306.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管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
(2) 4年(3)5年。 : 1
307.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吊銷其駕駛執照
者,,其後續處分何者正確?(1) 終身均不得再考領,無破例 (2) 吊銷處分執行已逾6年得依規定
申請考領(3) 吊銷處分執行已逾3年 : 2
308.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吊銷其駕駛執照者
,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 1年 (2) 3年(3) 5年。 : 2
309.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阶梯上蛇行競駛,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 3年 (2)
4年(3) 5年。 : 1
310.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员,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
3年 (2) 4年(3) 5年。 : 1
311. 汽車駕駛人,違反阶梯交通安详規則惹祸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1) 1年 (2) 3年(3) 5年。 : 2
312.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處罰條例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僅吊
銷該駕照(2) 吊銷該級車類以下之駕照(3) 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 : 3
313. 汽車駕駛人,因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幾年內不得考領?(1)1年
(2)3年(3)5年。 : 1
314. 依處罰條例規定,受舉發違規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何時提出
?(1) 應到案日期前(2) 裁決後 (3) 應到案日期後。 : 1
315. 依處罰條例規定,受舉發違規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提供哪些事項
?(1) 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 (2) 奉告應歸責人(3) 以上皆是。 : 3
316. 榨取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逕行舉發案件,駕駛人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1) 1小時(2) 2小時
(3)6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 2
317. 依規定监禁之車輛,經关照車輛全部人屆期未領回,經通告(1) 1個月(2) 2個月 (3)3個月
,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 3
318.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 二分之
一 (2) 三分之二(3) 四分之三。 : 1
319. 交通違規受處分人,不平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1) 20日 (2) 25日
(3) 30日內聲明異議。 : 1
320. 下列何者非屬交通解决處罰條例之救濟措施?(1) 聲明異議 (2) 抗告 (3) 再抗告。 : 3
321. 違反交通解决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创立之日起,逾(1)1個月(2) 2個月(3)3個月不得舉發
。 : 3
322. 違反交通解决處罰條例之行為舉發有期間限定,但汽車惹祸致人死亡案件,因惹祸責任不明
,已送鑑定者,其期間怎样計算?(1)鑑定終結之日 (2) 送達鑑定機關之日(3) 鑑定送出之日起算
。 : 1
323. 二以上違反阶梯交通解决之行為,應怎样處罰?(1)分別舉發處罰 (2) 合併舉發處罰 (3) 沒
有規定。 : 1
324.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交通解决處罰條例者,依何法處罰之?(1) 刑事法律(2) 處罰
條例(3) 視行為特征而定。 : 1
325. 計程車駕駛人有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36條气象,應廢止其執業登記之案件由何機關處罰
?(1)公路主管機關 (2)發證之警员機關(3) 駕籍地監理機關。 : 2
326. 當場舉發填製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关照單後,當事人拒絕簽章及收受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 奉告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2) 記明事由與奉告事項(3)事後會補寄該关照單。 : 3
327.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率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气象,下列何者得連續舉發之?(1) 違規地點相
距3公里以上(2) 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3)二者皆是。 : 2
328. 計程車駕駛人有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第36條之气象,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處分者,吊扣執業
登記證之機關為(1)發證警员機關 (2) 公路主管機關(3) 駕籍地監理機關。 : 1
329. 違反處罰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1) 裁決前(2) 裁決中 (3) 裁決後 給予違規行為人
陳述之機會。 : 1
330. 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限期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之構成要件?(1) 依
期限到案 (2) 有繼續調查须要(3) 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 2
331. 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裁決後,下列處理敘述何者有誤
?(1) 應宣示裁決內容(2) 奉告聲明異議期間及提出書狀之機關(3)奉告即可,不需記載於裁決書。
: 3
332. 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气象符合者,得於 (1) 接獲关照單後
(2) 行為後(3) 接獲关照單前,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 : 1
333. 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行為人,以郵局即時銷案方法繳納罰鍰者,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罰
鍰金額款項、手續費及关照單併交郵局窗口 (2) 郵局製給收據存執(3) 處罰機關應另寄發收據。 :
3
334. 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行為人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辦理經繳納罰鍰後,如有不平
者,得於(1) 20日 (2)30日(3) 4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 1
335. 下列何者非屬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受處罰人得關申請分期繳納之气象?(1) 義務人經濟狀況
無法一次完納 (2) 因天災致蒙受重大財產損失 (3)不想一次繳納。 : 3
336. 經许诺辦理分期繳納之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受處罰案件,下列執行規定何者為非?(1) 若有
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所有到期(2) 未繳納之罰鍰應移送強制執行 (3) 有二期違約未按時繳納
,方視同所有到期。 : 3
337. 違反阶梯交通解决变乱,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聲明異議,亦不依裁決辦理者,下列執行規定何者
為非?(1) 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 經處分吊銷駕駛執照者,逕行註銷(3) 經處分廢止
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不必收 : 3
338. 因住院、出國等事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未能按時限參加年度查驗時,可持執業登記證
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發證警员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出院或回國後:(1)1個月內(2)3個月內
(3)6個月內。 : 2
339.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是依(1)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2)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3)公
路法 規定訂定 : 1
340. 依法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1)駕籍地(2)戶籍地(3)執業地 直
轄市、縣(市)警员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 3
341. 汽車駕駛人首次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1)測驗合格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2)先參加執業前講習再
測驗(3)依各縣市警员局規定定參加執業前講習及測驗順序。 : 1
342.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之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1) 交通部路政
司(2)公路總局(3)內政部警政署 定之。 : 3
343.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1)6小時(2)8小時(3)12小時
。 : 2
344. 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所規定的執業事實(1) 姓名、出生年代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2) 職業駕駛執照(3) 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 3
345. (1) 3年內(2) 5年內(3) 6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员局辦理執業登記,於差异
直轄市、縣(市)警员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 2
346. 計程車駕駛人遏制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保存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在執業
時(1) 應从头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2)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3)向公路監理機關領回。 : 1
347. 申請插手計程車運輸相助社為社員應具(1) 設籍組織區域內且持有有用職業駕駛執照者(2) 領
有當地有用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3)以上皆是。 : 3
348.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
驗期間未滿(1)3個月(2)半年(3)1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 2
349.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1)車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2)戶籍地之警员
機關(3)原發證之警员局
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 3
350.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来由未能於限期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者,經補辦查驗後其年
資(1) 視同連續,該段期間應予扣除(2) 視同連續,該段期間不扣除(3)視同中斷。 : 1
351.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气象,交通勤務警员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察任務人員,除榨取其行駛外
,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1)逾齡駕駛者(2)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3)執業登記經依法廢止者。 : 2
352. 汽車駕駛人惹祸拒絕接管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依規定(1) 得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採樣檢定
(2)僅能依拒絕酒測舉發(3)僅能依拒絕酒測舉發並移置保管其車輛。 : 1
353.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1)非經赞成,不得逕行移置保管
(2)得逕行移置保管(3)只能摄影逕行舉發。 : 2
354. 移置保管之車輛,由移置保管機關通告,經通告多久,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1)3個月(2)6個月(3)1年。 : 1
35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1)民法(2)刑法 (3)保
險法之規定。 : 3
356.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發生車禍對方車輛逃逸,能否申請理賠?(1)可以(2)不行以
(3)由保險公司認定。 : 1
357.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陵囚犯無過失能否申請
理賠?(1)可以(2)不行以 (3)由保險公司認定。 : 1
358.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1)10日(2)30日(3)60日前关照要保
人續保。 : 2
359.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以(1)駕駛人(2)車輛全部人(3)每一個別汽車 為單位向保險
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 3
360.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有用期間不滿30日不得發給(1) 執業登記
證(2) 牌照(3)以上皆是。 : 2
36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有下列何種气象保險人得拒絕承保(1)發生車禍次數過多(2)未交
付保險費(3)車輛过时未檢驗。 : 2
362.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發生下列何者事項,要保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1) 重複投保(2)
被保險汽車報廢(3)以上皆是。 : 3
363. 汽車全部權移轉時,應先辦理 (1)車輛驗車(2) 過戶登記(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或變更手
續。 : 3
36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
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1)1/2(2) 1/4 (3)1/10之金額。 : 1
365. 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汽車保險契約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
(1)9,000元 (2)1萬2,000元(3)1萬5,000元以下罰鍰。 : 3
366. 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機車保險契約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
(1)3,000元(2) 6,000元(3)9,000元以下罰款。 : 1
367.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未投保汽車惹祸,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1)6,000元以上3萬
元以下(2)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3)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1
368. 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变乱关照單後,應於(1)15日 (2) 30日(3)60日內到達
指定處所聽候裁決。 : 2
369. 依公路法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該縣、市(1)計程車車輛數 (2)計程車車行數(3)生齿 及行使
阶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 3
370.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用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1)3年 (2) 6年
(3)10年以上。 : 2
371.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1)得(2) 不得 (3)換車期間才可
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
駕駛人。 : 2
372. 曾犯(1)傷害罪(2) 詐欺罪 (3)侵略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禁绝申辦個人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 1
373. 最近(1)1年(2) 3年 (3)5年 內曾由計程車搭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员機關查
證屬實者,禁绝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 2
374. 最近(1)1年(2) 3年 (3)5年 內曾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禁绝申辦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 3
375. 最近(1)1年(2) 3年 (3)5年 內曾依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禁绝申辦個人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 2
376. 計程車駕駛人曾犯毒品危害條例判決罪刑確定,經執行完畢者(1)滿5年(2)滿10年 (3)不行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 3
377. 曾犯偽造文書案經判決確定在假釋中(1)可以(2)禁绝 (3)可視气象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登記。 : 2
378. 曾犯民众危險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1)可以(2)禁绝 (3)可視气象 申辦個人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 2
379.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可接管(1)計程車運輸相助社(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3) 一样平常
駕駛人 之委託辦理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 2
380.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1)可以(2)不行以(3)視情況評估 貸款予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 2
381.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1) 不得(2)得(3)應
申請於
行車執照及牌照申請書上加註服務業者之名稱及地点。 : 2
382.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1)公路主管機機(2)商業主管機關(3)警员主管機關
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 1
383. 汽車運輸業因解决及業務必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1)公路主管機關(2)商業主管機關
(3)警员主管機關 许诺後實施。 : 1
384.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1) 以一車為限(2) 以二車為限(3)沒有限定自購
車數。 : 1
385.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駛人關係除
夫妇外,應為(1) 同戶直系親屬(2) 同戶三等內親屬(3)直系親屬。 : 1
386.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情,本人不能
駕駛營業(1) 得(2) 不得(3) 視气象 申請僱用其他人臨時更换駕駛。 : 1
387.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計程車運輸相助社社員,(1) 得(2) 不得(3) 視气象
僱用其
他人駕駛其車輛。 : 2
388.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1)前(2)後(3)同時
繳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 1
389.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1) 得(2) 不得(3) 可
視必要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 2
390.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1)
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2) 不必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3) 無強制規定。 : 1
391.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
關(1)車輛價格、分期付款(2) 強制保險事件(3) 權利義務事項
訂定公正公道之書面契約。 : 3
392.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变乱,先由(1)公路監理機關(2)
雙方聘用律師(3) 雙方公、工會
會同社會合理人士調解。 : 3
393.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戶籍地若有遷移變動應向當地(1) 公
路監理機關(2) 公路主管機關(3) 警员機關。 : 1
394.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所指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是指依(1)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
例(2) 阶梯交通安详規則(3)促進阶梯交通安详獎勵辦法
第7條規定所選拔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
人。 : 3
395.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車輛標識漆應繪於(1) 後門兩側(2) 前門兩
側(3)後車窗明顥處。 : 2
396.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以(1)車輛全部人(2) 車行老闆(3)駕
駛人
為負責人。 : 3
397.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分別取得差异機場排班登記證者
,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1)7日內(2) 15日內(3)30日內,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
予原發證單位。 : 1
398.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經许诺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
記證後,因重要事情或疾病(1)不得(2)可以(3)有條條 申請取代、頂替或變更。 : 1
399.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如更換車輛,應以及格車輛向(1)公
路監理機關(2)登記證機核發警员機關(3)航空警员局 申辦。 : 3
400.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代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
定須在(1)3年內(2)4年內(3)5年內。 : 2
401.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
(1)1,800(2)1,900(3)2,000立方公分以上 : 2
40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用期間為(1)4年(2)3年(3)2年。
: 2
403.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一样平常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接送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
偶之(1) 二親等內(2) 三親等內(3)五親等內。 : 3
404.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一样平常計程車駕駛人經许诺接送親屬應於(1) 停車場內
(2) 機場大門(3)巡迴計程車候客處 接送。 : 1
405.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1)得
(2)不得(3)無明文之規定能否
逗留候客。 : 2
406.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代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
(1)4年內(2)5年內(3)6年內。 : 3
407.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1)1,450(2)1,500(3)1,600立方公
分以上。 : 1
408.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何者行為可吊扣機場排
班登記證(1) 拒載搭客(2) 挫折機場秩序、衛生者(3)以上皆是。 : 3
409.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於營運中知有犯法行為,而匿
不舉發,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1)吊銷(2)吊扣 (3)暫時保管 其機場排班登記證。 : 2
410.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解决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聚积群眾擾亂民众秩序,經
吊銷機場排班登記證,未滿(1)1年(2)2年 (3)3年者,不得參與再登記或進入該機場營運。 : 2
411.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辦理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许诺
經營辦法規定,(1)可委託(2)不行委託(3)應委託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 : 1
412. 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许诺經營辦法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
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其(1)民事賠償(2)刑事責任(3)以上皆是 概由委託人承擔。 : 3
413. 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行使解决辦法規定,具有申請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資格者為(1)交
通義警(2) 計程車客運業(3)以上皆是。 : 3
414. 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行使解决辦法規定,(1)具有(2) 不具有
(3)如為公益用途有
申請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資格。 : 1
415. 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行使解决辦法規定,電臺執照有用期間為(1)3年(2)5年(3)終身。: 2
416.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規定,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參加測驗科成績
(1)均匀70分以上(2) 均達70分以上(3) 均匀60分以上
為合格。 : 2
417.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差异直轄市、縣(市)警员局轄區執
業有何種气象,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统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
(2)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曾在统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測驗及執業(3)以上皆是。 : 3
418.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差异直轄市、縣(市)警员局轄區執
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员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 5年(2)6年(3)10年。 :1
419.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过时查驗超過6個月被廢止執業登記,幾几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1) 6個月(2)1年(3)2年。 : 2
420. 下列何者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規定之執業事實?(1)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2)經營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3)個人姓名變更。 : 3
421. 下列何者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規定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應記載事項?(1)姓
名變更(2)住寓所變更(3)行照遺失補發。 : 3
422.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講習收費基準為新臺幣(1)100元
(2)300元(3)500元。 : 2
42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規定,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详氣囊或其他汽車
原廠所附之安详設備者(1)仍不得變更置放位置(2)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3)應另擇置放
其他明顯位置不限於儀表板上。 : 2
424.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来由未能於限期內辦理執業登記證換發者,經換發後,該段期間執業年資
(1)視為中斷(2)不予扣除(3)應予扣除。 : 3
425.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保險人應於(1)每月5日(2)每月15日(3)每月尾前,將上
月承保本保險之保險費中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繳存特別補償基金指定之專戶。 : 3
426. 依計程車運輸相助社設置解决要點規定,計程車運輸相助社之經管、解决,違反規定者,依
(1)相助社法(2)公路法(3)以上皆是規定處罰。 : 3
427. 依計程車運輸相助社設置解决要點規定,社員退出相助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該個人之汽車運
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依應(1)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2)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3)公路法之規定予以註
銷。 : 1
428. 依計程車運輸相助社設置解决要點規定,計程車運輸相助社之營運,不得有(1)辦理社員福利
合作業務(2)協辦社員車輛貸款及動產擔保之登記(3)以上皆非之行為。 : 3
429.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對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運送規定(1)不受
拒絕運送限定規定(2)受拒絕運送限定規定(3)須預約叫車。 : 1
430. 依汽車運輸業解决規則規定,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1)得(2)不得(3)並無硬性規定拒絕其
乘車。 : 1
431. 阶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是指阶梯交通之(1)民事案件(2)刑事案件(3)行
政案件。 : 2
432. 依阶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1)高档法院(2)处所法院及其分院(3)最高法院
應
設交通法庭辦理交通案件。 : 2
433. 阶梯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為無来由者,應以(1)裁定矫正(2)裁定駁回(3)裁
定補正之。 : 2
434. 阶梯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案件, 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於处所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 所為
之裁定有不平者,得為(1)抗告(2)再抗告(3)再聲明異議。 : 1
435. 發生阶梯交通事情有人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关照(1)消防機關(2)環保機關
(3)本身伴侣。 : 1
436. 發生阶梯交通事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情地點後方(1)50公尺(2)100公尺
(3)150公尺處,豎立車輛妨碍標誌或其他明顯告诫設施。 : 2
437. 快速阶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於距離事情地點後方(1)50公尺(2)60公尺
(3)80公尺處,豎立車輛妨碍標誌或其他明顯告诫設施。 : 3
438. 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於距離事情地點後方(1)50公尺(2)60公尺
(3)80公尺處,豎立車輛妨碍標誌或其他明顯告诫設施。 : 1
439. 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距離事情地點後方(1)30公尺(2)40公尺(3)50公尺處
,豎立車輛妨碍標誌或其他明顯告诫設施。 : 1
440.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距離事情地點後方(1)3公尺(2)4公尺
(3)5公尺 處豎立車輛妨碍標誌或其他明顯告诫設施。 : 3
441. 阶梯交通事情案件(1)證人(2)目擊者(3)當事人,得向警员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阶梯交
通事情相關資料。 : 3
442. 阶梯交通事情案件之(1)好坏關係人(2)目擊者(3)證人,得向警员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
阶梯交通事情相關資料。 : 1
443. 車輛全部人接獲警员機關查處惹祸逃逸案件关照後,(1)10日內(2)不須要(3)應依关照
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 : 3
444. 發生阶梯交通事情之事現場圖由(1)證人(2)目擊者(3)當事人或在場人
簽名。 : 3
445. 發生交通事情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 ,(1)警员機關(2)消
防機關(3)处所法院
得暫時监禁處理。 : 1
446. 發生交通事情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 ,警员機關得暫時监禁處
理,监禁期間不得超過(1)1個月(2)3個月(3)6個月。 : 2
447. 發生阶梯交通事情時,不行恣意移動下列何者?(1)惹祸車輛(2)現場痕跡證據(3)以上
皆是。 : 3
448. 阶梯交通事情案件當事人或好坏關係人,得於事情現場向警员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1)現場
照片(2)阶梯交通事情起源说明研判表(3)阶梯交通事情當事人登記聯單。 : 3
449. 計程車駕駛人,恣意拒載搭客者,依(1)公路法(2)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3)以上皆非
處以罰鍰。
: 2
450. 阶梯交通事情案件當事人或好坏關係人,得於發生事情事情30日後向警员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
(1)阶梯交通事情現場調查報告表(2)阶梯交通事情起源说明研判表(3)阶梯交通事情當事人登
記聯單。 : 2
451. 阶梯交通事情案件當事人或好坏關係人,得於發生事情事情(1)5日(2)6日(3)7日
後
向警员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照片、現場圖。 : 3
452. 阶梯交通事情案件當事人或好坏關係人,得於發生事情事情(1)10日(2)20日(3)30日
後向警员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阶梯交通事情起源说明研判表。 : 3
453. 汽車駕駛人對於幾歲以下或必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應施以按期講習
?(1)5歲(2)6歲(3)7歲。 : 2
454. 阶梯交通安详講習之按期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幾天為原則,採集體方法講習之?(1)1天
(2)2天(3)3天。 : 1
455. 阶梯交通安详講習之臨時講習時間每次幾小時,得採集體方法或個別方法講習之?(1)1至
2小時(2)3至4小時(3)5至6小時。 : 1
456. 無正當来由,不依規定接管阶梯交通安详講習者,除處罰鍰外。經再关照依限參加講習,过时
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處吊扣其駕駛執照?(1)3個月(2)6個月(3)1年。 : 2
457. 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車速率為90公里前後兩車間必要保
持几多公尺的行車安详距離?(1)35公尺(2)40公尺(3)45公尺。 : 3
458.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几多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操作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逾越前車?(1)60公里(2)70公里
(3)80公里。 : 3
459.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度低於每小時几多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操作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逾越前車?(1)60公里(2)70公里
(3)80公里。 : 2
46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
,除有非凡狀況外,應行駛何車道,並榨取變換車道?(1)外側車道(2)中線車道(3)爬坡道。
: 3
46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其速率超過規定最時速60公里以上,處新台幣(1)3,000元以
上6,000元以下(2)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3)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 2
462.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下列何者為是?(1)榨取車道倒車(2)榨取逆向行駛
(3)以上皆是。 : 3
463.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下列何者為非?(1)禁行路肩(2)榨取超車(3)榨取操作
路肩倒車。 : 2
464. 車輛夜間行車同向前线几多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不得行使遠光燈?(1)80公尺(2)90公尺
(3)100公尺。 : 3
46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何處停車?(1)路肩及路肩外
(2)地道內(3)以上皆是。 : 3
46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不得有下列气象?(1)缺水、缺電(2)缺
燃料(3)以上皆是。 : 3
467.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少於幾公釐
?(1)1.6公釐(2)1.7公釐(3)1.8公釐。 : 1
46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妨碍停於路肩上待援。應在妨碍車輛後方几多公尺
處設置車輛妨碍標誌警示?(1)50公尺至100公尺(2)100公尺至200公尺(3)200公尺至300公尺
。 : 1
469.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妨碍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告诫燈外,應在
妨碍車輛後方几多公尺處設置車輛妨碍標誌警示?(1)50公尺(2)100公尺(3)150公尺。 : 2
47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解决機關通告之地道,應保持几多公尺以
上之行車安详距離?(1)30公尺(2)40公尺(3)50公尺。 : 3
471.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經隧阶梯段如因地道內阶梯壅塞、事情或其他非凡狀況導
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遏制時,仍應保持几多公尺以上之安详距離?(1)10公尺(2)20公尺
(3)30公尺。 : 2
472.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因妨碍停放在外側路肩不得逾几多小時?(1)2小時
(2)3小時(3)4小時。 : 1
473.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停放服務區、苏息站內之車輛不得逾几多小時?(1)2小時
(2)3小時(3)4小時。 : 3
474.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几多公
尺處設置車輛妨碍標誌?(1)50公尺至100公尺(2)100公尺至200公尺(3)200公尺至300公尺。
: 1
475. 依阶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榨取停車線,榨取時間為逐日(1)上午7時至晚間8時
(2)上午7時至晚間10時(3)上午7時至晚間11時。 : 1
476. 依阶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榨取超車線,用以暗示榨取超車。(1)實線一面之車輛
可以 超車(2)虛線一面之車輛 可以 超車 (3) 實線、虛線一面之車輛皆可以超車。 : 2
477. 箭頭綠燈暗示僅准許車輛 (1)直行或左、右轉 (2)直行(3)依箭頭指示之偏向行駛。 :
3
478. 遏制線,指車輛遏制時,指車體何部门不得伸越遏制線?(1)前輪部门(2)車體前懸部门
(3)後輪部门。 : 2
479.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1)分為可超过、榨取超过二種 (2)可
超过(3) 榨取超过。 : 3
480. 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暗示何種意義?(1)讓路線(2)車種專用車道標線(3)偏向指
示標線。 : 1
481. 標線為白色菱形劃設於車道,暗示何種意義?(1)讓路線(2)車種專用車道標線(3)指向
線。 : 2
482.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地面繪製怀孕心障礙者圖案,暗示
何種義意?(1)救護車專用停車位(2)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3)警備車專用停車位。 : 2
483. 某市中山路為設有分向線阶梯,前一起口設有40公里最高速限標誌,下一起口未設速限標誌
,車輛經過下一起口後,該路段快車道最高速限為(1)40公里(2)50公里(3)60公里。 : 2
484. 閃光號誌之路口,東西向為閃光黃燈、南北向為閃光紅燈 ,以路權法則區分路權,應何者為
優先? (1)沒有規定(2)東西向車輛(3)南北向車輛。 : 2
485. 計程車在榨取停車線上臨時停車,駕駛人未離座也未超過三分鐘 ,但 有人、客、物,上下
車情事之時,被一部機車由後追撞,本案惹祸責任以何者為 正確:(1)計程車駕駛人應負完全責
任 (2)計程車駕駛人不必負責任 : 2
48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因犯竊盜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處
分,其吊扣限期為(1)6個月(2)1年(3)至該竊?案判決確定。 : 3
487.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因前言及載送女子賣淫,經法院依刑法第231條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確定,應受 (1)廢止執業登記處分(2)吊扣執業登記證處分(3)廢止執業登記及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 3
488. 計程車駕駛人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繳交發證警员機關,應受(1)吊銷執業
登記證受分(2)廢止執業登記處分(3)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 2
489.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因犯恐嚇取財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應受 (1)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2)吊扣執業登記證處分(3)廢止執業登記及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 2
490.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白實線是:(1)設於路側者,用以榨取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
者,用以脱离對向車流(2)設於路段中,用以脱离同向車道,並榨取變換車道(3)設於路段中
,用以脱离對向車道,並雙向榨取超 : 2
491.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合格,無故未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1)保存資格3個月
(2)保存資格6個月(3)應重祈辦理執業登記。 : 3
492.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合格,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1)保存資格6個月
(2)得於原指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员局申請延期(3)應重祈辦理執業登記。 : 2
493. 汽車駕駛人借用或影印他人執業登記證駕駛計程車者,可處(1)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
8,000元以下罰鍰(2)新台幣6,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3)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
鍰。 : 1
494. 計程駕駛人將執業登記證影印或借供他人駕駛計程車者,可處(1)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
8,000元以下罰鍰(2)新台幣6,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3)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
鍰。 : 1
495. 汽車駕駛人借用或影印他人執業登記證將照片或姓名变动後行使者,依(1)依公路法處罰(2)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3)刑法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 3
49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因犯詐欺罪經法院判決拘役45日確定,(1)應吊扣執業登記證(2)應廢止
執業登記(3)不須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 : 3
497.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因違反阶梯交通安详規則惹祸致人死亡,其駕駛執照被裁處吊銷後,其
執業登記係依(1)公路法(2)阶梯交通解决處罰條例(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解决辦法
規定予以
廢止。 : 3
498. 汽車駕駛人操作汽車犯法,在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前,得視气象(1)吊扣駕駛執照(2)暫
扣駕駛執照(3)吊扣汽車牌照
並榨取其駕駛。 : 2
499.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無故於路肩違規停車,處新台幣
((1)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2)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3)新台幣3,000元以
上6,000元以下罰鍰 : 3
500.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黃實線是:(1)設於路側者,用以榨取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
者,用以脱离對向車流(2)設於路段中,用以脱离同向車道,並榨取變換車道(3)設於路段中
,用以脱离對向車道,並雙向榨取超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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