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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AA制”夫妻,一般指婚后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人所欠债务同样由各自偿还。 “AA制”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所谓“AA制”夫妻,一般指婚后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婚后各人所欠债务同样由各自偿还。 这种约定是符合关于的规定,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一方对外债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我不知道劳动法 病假。 其一,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约定,一方没有义务偿还另一方所欠债务; 其二,对于债权人而言,夫妻这种约定是否对债权人有效?关键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知晓该约定?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不知晓该约定的,夫妻双方有共同清偿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债权人否认知道该约定怎么办?则夫或妻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夫或妻一方只有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一方对外债务也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如,原告A诉被告B和C夫妻借款案。 被告B和C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2011年3月,B向A借款20万元投资一公司,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后因A投资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导致投资失败,无力还款。今年8月,A遂以B和C夫妻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BC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C认为,B、C约定了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B个人行为,因此,C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原告A则认为,其不知道B、C夫妻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C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劳动法 病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实行的制,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借款应为,但因C不能举证证明原告A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A。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B和C夫妻俩共同偿还原告A借款20万元。 附: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文来源:刘正林律师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