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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抢劫案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抢劫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赣州市寻乌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寻信律师曾令达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8日凌晨,刘宏(未满18周岁)伙同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在寻乌县城租谢某的摩托车出城,在出城五公里的某路段时,谢某停下摩托车,同案人吴某用水果刀威胁、殴打谢某。后刘宏参与殴打谢某,谢某挣扎,尔后,刘宏持水果刀刺狎谢某手臂多处。最后,刘宏与吴某驾驶抢来的摩托车离开现场。 案件侦破后,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为1375元;谢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后刘宏的家属赔偿谢某的医疗费和被抢摩托车损失20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谢某以2000元赔偿不够弥补其实际损失为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对刘宏的行为不予谅解。 曾令达律师接受寻乌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主动与被害人谢某多次联系沟通,在刘宏父母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律师自己付出1000元代刘宏再赔偿给被害人谢某。谢某得到再次赔偿后,与刘宏父母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写出谅解书表示对刘宏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法院对刘宏尽量从宽处理。最后,法院以刘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点评: 刘宏抢劫案,通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除属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并无其他十分有利于其的情节。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和足额赔偿在本案中显得非常重要,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可刘宏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在已经赔偿2000元的情况下,确实难于再进行赔偿。面对这种情况,作为法律援助实施人,曾令达律师自己为被告人付出1000元赔偿给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全额赔偿,也使刘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刘宏的抢劫行为,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之间确定刑罚。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对刘宏有利的量刑情节,在法定以下作大幅度减轻量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