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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之辩护词

时间:2012-12-28 20:16来源:tommy 作者:郭飞的博博 点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辩 护 词 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付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尊奉河南国基律师所的指派,依法担任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律师。辩护人依法复制并详细的研究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大量专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辩 护 词
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付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尊奉河南国基律师所的指派,依法担任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律师。辩护人依法复制并详细的研究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大量专业书籍,也积极的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付某某的冲动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虽然被告人付某某被朱某某、温某某两人两次踢打、厮打(见百乐迪KTV员工曹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石某某证言),并屡屡处于下风——上衣也被撕破;也饱受朱某某的辱骂、吧台凳子的摔打等。
虽然被告人事发当时饮酒明显过量——以至于认知、判断能力大为降低,劳动法产假规定。也无法自制。
虽然被告人是无意中发现刀子,也用刀子警告性的向被害人的同伴挥舞;但被告人最终失去控制,一时冲动地把刀扎进了死者的腹部,刺破了死者的腹部主动脉。
虽然被告人也有防卫、泄愤的意味与因素,但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某某医院并未积极采取必要急救措施,存在重大医疗过错与责任,被告人不能承担温某某死亡的全部责任
首先,根据《某某条例》第31条、33条,根据《基本规范》第1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4条,医院及其医师对于危重病人依法负有抢救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根据《》(人民军医出版社)第171、172页,腹部外伤抗休克的措施是“快速输液和输血”,但抗休克只是术前准备措施,腹部外伤的根本措施是“开腹止血”!
但十分令人遗憾的是,也许是伤口太小、外部出血不多,医生麻痹大意的原因;也许是死者及其同行朋友当时经济困窘的原因;也许是当时凌晨3时的原因-------我们无法从医院病历中、从尸体解剖过程中找到武警医院所采取的输血、剖腹止血记录与痕迹!
非但如此,我们看到的是:直至解剖之前,某某医院的止血措施就是巴掌大的纱布用一指宽的绷带缠绕腰间!
3个多小时的宝贵时间,如果采取输血、剖腹止血的正确措施,死者年仅22岁的年轻生命是不会逝去的!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其他不良表现,建议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根据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逸章故意伤害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摘要【(2006)刑复字第121号】:行为人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劳动法产假规定。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基于此,杨逸章最终获刑6年。
根据石家庄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摘要【(2004)刑复字第239号】:“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最终判决结果是3年有期徒刑!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之父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支付了1万元的丧葬费用。付与被害人多次协商赔偿数额,双方基本趋向一致;开庭之前,主办法官也亲自进行调解;辩护律师与付父也曾赶赴开封商谈。但因种种原因,双方差距却在不断拉大!付父表示:即使年龄较大,经济并不宽裕,但宁可牺牲女儿学业也要尽力补偿被害人——以减轻儿子的罪孽!
结合本案情节及其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参考最高法院近期发布的案例,辩护律师强烈建议判处被告人付艳涛10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认为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不应该重判,也毫无重判的理由!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律师:张胜利
即日
附记:该案经过辩护律师大量的、积极地工作,最后与艰难的受害人——死者母亲、媳妇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与合议庭也形成共识,最后量刑14年,被告人及其家属深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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