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我在统一单元持续事变了20多年,但单元从来未与我订立过任何情势的条约,按新劳动条约法实验层次的第7条划定,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越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但依照劳动和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的人为,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该当当即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条约,按我此刻的环境,单元与我未签劳动条约的2倍人为该由什么时辰计较?是由用工之日起照旧劳动条约法实验后计较 已办理 | 2008-10-21 12:58:00 | 答复数:1 | 分类:劳动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