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解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7-3 15:00:05] [主持人]: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总队、信息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我们的直播室,欢迎各位的到来![2013-7-3 15:00:56] [周英]: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2013-7-3 15:01:13] [主持人]:首先请周厅长介绍一下这两部新法新规出台的背景。[2013-7-3 15:01:37] [周英]: 好的。关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13-7-3 15:02:38] [周英]: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重点修改有关劳务派遣的内容。主要从设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2013-7-3 15:03:29] [周英]: 关于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我省在2009年就启动了新《条例》修订工作,主要是因为当时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在以下三个方面亟需完善。 [2013-7-3 15:04:07] [周英]: 一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立法理念、法条设置、立法技术等方面有别于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因此,相关条款的表述差异较大,个别条款也相抵触。 [2013-7-3 15:05:08] [周英]: 二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着眼全国情况,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构建了基本框架,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江苏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快、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较早的地区之一,在劳动关系运行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相应摸索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结合省情实际,适时对地方立法进行修订,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支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13-7-3 15:06:30] [周英]: 三是随着就业形式和就业组织发生深刻变化,依托劳动关系的社会群体和用人单位日益广泛,劳动关系矛盾呈现多样多发的态势,这对创新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有必要将一些适时管用的政策措施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在2009年启动了立法修订工作,总结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经过深入调查、反复研究和多方论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完成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工作。 [2013-7-3 15:08:21]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我省的新《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2013-7-3 15:08:43] [周英]: 新《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需要。新《条例》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大了在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如新《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医疗期; [2013-7-3 15:09:57] [周英]: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负有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义务;明确劳务派遣劳动者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权利,规范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使用等,较好地回应了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新期盼。 [2013-7-3 15:11:31] [周英]: 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需要。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利益需求上是既统一又对立的共同体。新《条例》在维护相对弱势一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意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据约定履行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2013-7-3 15:12:33] [周英]: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国家有关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新《条例》还解决了《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出现的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工作年限、如何界定多重劳动关系人员权利义务等难点问题。这些规定符合省情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助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举的目标。 [2013-7-3 15:13:40] [周英]: 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新《条例》立足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对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2013-7-3 15:15:2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