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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20 01:57来源:米宅 作者:传世藏书 点击:
【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

  【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从其行为和结果的表现和反映来看,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征。

  (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麻痹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他们便有恃无恐,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二)谋略上的“合法性”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犯罪的预备和实施过程中会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研究,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ldhtfqw/2012/1010/41541.html。更可笑的是有些还买来大量的侦探小说、侦破片观摩学习以提高反侦查水平。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三)占有上的贪婪性

  犯罪的意念产生后一旦付诸行动,想再收回很难的,特别是职务犯罪,趋向性决定了拿钱欲望越强,胃口越大,逐步使个人私款极剧膨胀起来,这从一些经济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犯罪行为上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慑、心理压力会被侥幸心理所代替。也就从这个时候开始,他们胆子越来越大,从“借”东西到主动“要”东西,从被动受贿到主动索贿,从明目张胆地索要到无止境的贪占,劳动合同法全文。在这种无止境的恶性循环中,葬送了自己的一生。

  (四)策略上的狡诈性

  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在国家机关工作,对国家法律政策了解的早,学习的也多,特别是行业法规,都是驾轻就熟。由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他们很善于察言观色,并时时观察风向,辨识气候,以求犯罪行为能够得逞,稍有风吹草动,他们会立即采取应变措施,或毁灭罪证,或订立攻守同盟,或寻求保护伞以求蒙混过关。无数事实说明,犯罪分子在策略上的应变性越强,其犯罪手段越高明,其犯罪潜伏期越长,其犯罪数额相应地越大,其手段越狡诈。犯罪胆量也越大,对社会的危害性就更大,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政治策略上的狡诈应变性,是其它职务犯罪成员所不具备的,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在犯罪路上不停手,他们早晚是会被发现,被绳之以法的。

  (五)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作案前后会用职权和金钱去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和知情人员或者是用小恩小惠去拉拢有关人员,或者用金钱收买他们作为“用得着”的人,或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扩大势力,或者请客送礼,拉有关领导到黑恶势力盘踞的场所,娱乐消费腐蚀领导等等。总之,他们会以“我”为中心,精心编织起一张张四通八达的关系网,像蜘蛛那样保护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党的组织,党的威信,党的事业和整个社会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像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利用手中权力,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受贿。造成重庆长期黑恶势力横行,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文强案说明恶惩职务犯罪,一定要除恶务尽。党和政府不会为这些败类的“伪装性”或“合法性”所迷惑,也不会为他们的贪婪性所吓倒,更不会为他们所设置的层层关系网的重重障碍所干扰,通过坚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教育干部,警示不法分子,净化干部队伍,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显示党中央反腐败的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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