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后男方拒付抚养费,同居间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12-12-22 07:17来源:kukufans 作者:lzy714170_5snd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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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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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对于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的标准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时,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根据实际需要;二是根据父母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生活费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教育费(应包括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应视该子女就读的学校性质而定。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计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应支持。子女尚未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的收费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凭实际支出费用的票据负担各个教育阶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一般的来讲,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以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负担抚养费的期限一般到该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通常抚养至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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