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学习记录 第十二章 侦 查 补充侦查 第十三章 起 诉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条件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的方式 (1)审阅案卷材料;(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辩护人意见;(4)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5)补充侦查;(6)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7)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其中(5)、(6)、(7)项不是每个被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然会采用的方式。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的规定。 不同主体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适用不同的异议程序 (1)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不起诉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并且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