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并不盛行“男尊女卑”
曾有媒体报道过,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二零零零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看过报道后,并听取专家介绍,我们才了解到,“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外放妻子,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不得反对。那时,女子被“休”、被“出”,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有些朝代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而不是什么“男尊女卑”。 据悉,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听说离婚协议书2012范本。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在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仅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反而看到的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如此“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横行一时,人们能这般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其实,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他继续介绍说,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 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这些“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据相关资料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事实上,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在唐代离婚也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对于“放妻书”出自唐朝之说,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表示:事实上古代妒妇、惧内、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并不仅仅局限在唐朝,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离婚比较容易实现,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但要考证和证实并不容易。虽然不能确定该“放妻协议”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相对自由的。尽管家中掌事仍以男性为主,妇女地位却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低。 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唐朝是个并不流行“男尊女卑”的年代,这颠覆了我们过去常常认为封建社会里女性都没有什么地位的习惯思维定势,有利于更好地研究历史、正视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