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合理、正义与平等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它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范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和国家凭借强制力量加以维护,行政权和司法权正是国家凭借的强制力量和有效工具。现今,行政权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起着愈来愈明显的作用。其中,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重要手段其使用频率与广度是司法权望尘莫及的。 但是,是一把双刃剑,同样有正负两方面的倾向。一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实现的作用。二是如果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也具有“恶”的一面。如不遇制其“恶”的一面,必然导致腐败,专横与暴戾,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也就荡然无存。年假计算方法。 据某报载,一市某区环卫处检查二中队副中队长带领两名工作人员对一辆农用拉沙车进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三人没有按照先亮证后执法的程序执法,且该副中队长持有的执法证已过期,其他两人均无执法证,经监察部门研究决定,给予该副中队长行政警告处分,这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主体不合法、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暗箱操作等问题时有存在。本文仅从行政处罚公开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关注。 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立法价值 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是强大的,而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私权利”则处于劣势。在现实社会中,“公权力”的行使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影响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机制进行规范,就必须“运用一般的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形式对之加以确认、调整和维护,使其成为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即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无疑是重要的标准和原则。 推荐阅读: |